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杨耕身:特赦是可以完善的国家恩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9日14:50  辽一网-华商晨报

  作者:杨耕身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被判死刑后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日前建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高铭暄的建议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

  意外的是,高铭暄这一动议竟遭遇公众舆论强烈的反响。许多媒体发表评论予以质疑;在网络相关新闻的跟评中,也充斥着大量反对者的观点。据某网站的在线初步调查统计,有八成人持反对意见,支持者廖廖无几。到底是高铭暄的提议太超前,还是太荒诞?

  事实上,特赦制度乃宪法之规定,我国在1959年至1975年就先后实行过七次特赦。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通过立法确认了“赦免”这一国家权力,韩国、法国等国家还颁布了单行的赦免法典。这一切都意味着,“特赦”并非一只从人类认知常识之外伸出的突兀的手,而恰恰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成果接续。

  为什么“特赦”提议不被许多人接受?对于某项政策或提议,人们总是更习惯于不加分说地凭个人臆想作出决定。综合来看,反对者主要诉求点有三:其一,担心众多贪官被特赦。其二,特赦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其三,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一旦特赦就免去了惩罚,这对于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法治原则。但这些问题都可以有一个完整的答案。腐败分子应否被特赦,完全可以制定出具体规定。至于质疑特赦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则未免有些想当然,因为凡属被特赦者,均为“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至于说到必须以对等的暴力来对待暴力的“法治原则”,在我看来,则恰恰是过去那种“杀人偿命”、“以血还血”式法律之治的流露。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过,“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像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当生硬的法律之治与严刑峻罚可能产生的极端法治相结合之时,就可能将管理变成强制,将控制变成压制。特赦为什么可以成为人类头顶星空的一部分,正因为法律作为强制力的一种,从来都不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惟一力量。因此,有学者提出了“机械法治”向“机动法治”的转变,而赦免制度正是实现这种转变的“桥梁”。事实上,高铭暄先生数年前对赦免进行定义时就曾指出:赦免又称恩宥,通常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有限条件之下的国家恩宥,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政精神的体现,亦是政治文明与进步的体现。

  对特赦不加分说地抵制并不可取,特赦是可以完善的国家恩宥。尽管新中国成立后已有过数次特赦成例,但特赦制度在整个法治体系中仍显粗简,除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寥寥十余字对特赦权的行使主体和特赦令的发布主体作出简单规定外,对赦免的适用情形、程序、效力都还缺乏具体规定,不具备法律技术层面上的操作价值。这就需要通过民主立法的形式,明晰赦免的相关制度、程序与权责,使“特赦”不再处于长期休眠之中,使其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成为国法与民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恩宥表现。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特赦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