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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舸
近日,有代表委员透露,今年两会他们将建议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规定》,建议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花费公款购买烟草制品;在一切公务活动中不摆烟、不敬烟;国家公务人员不得接受烟草馈赠,否则以受贿罪论处。(2月24日《三湘都市报》)
“收烟视为受贿”首先无法解决的就是可行性举措配置,面对早已被视为常态的烟草馈赠现象,有关方面能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与毅力“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收烟视为受贿”大意是用相对程度的严刑峻法,营造一个“不敢贪”的廉洁世界。但“收烟视为受贿”并非官员“不敢贪”的必要条件,它需要诸多制度建设关键因素的支撑——— 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执行机构、拥有足够的独立执法权、不受各类幕后干扰、能够对各类案件线索完善处理;它需要无处不在的查贪“天眼”,让官员感受到处处受到权力制约、公共监督的威力所在;它需要堵塞任何引发贪污行为漏洞、将各类变相行贿受贿现象扼杀于萌芽的制度;它需要全面激活来自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下的舆论曝光、公众举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形成监督共力。这些条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缺乏以上条件的“收烟视为受贿”构想,只能营造反腐乌托邦。
其实,关于反腐治贪,我们所需要推进的制度建设还很多: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监察职能机构权限授予与强化、政府内部的权利制衡、完善以人大政协、舆论及民众为权利主体的公众监督……这才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广泛讨论的反腐治贪制度细化,而非几乎流于纯理想化色彩的“收烟视为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