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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云南有关方面原定于2月24日向社会公布“躲猫猫”事件司法调查结果,但至今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报告的出炉。不过,最新一期《新民周刊》给我们提供了更多信息:据一名知情医生分析,“重度颅脑损伤”是李荞明死亡的唯一原因。这名医生说,李荞明的伤一定是受到外力才可能导致,而且这个外力还不小。
这个外力从何而来呢?根据云南警方通报:
受害人李荞明等6人趁民警巡视完毕过后,在监室放风间内玩“瞎子摸鱼”游戏(警方此前通报的游戏名称是“躲猫猫”),同监舍普某某首先被李荞明摸到,随后李荞明拉着普某某的手要求换人,普某某认为游戏还未开始,与李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被蒙着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最终不治身亡。
我们姑且相信这个说法,但这并不表明看守所干警无需承担责任。在看守所那种特定环境下,成年人玩“瞎子摸鱼”,如果不是智力低下,就可能是被强迫的。而且,一言不合就暴力相向,这也是典型的“牢霸”行为。事实上,在监狱、看守所,“牢霸”殴打新犯,给新犯“上规矩”、“要进贡”的现象经常存在,何况李荞明的同监室还关有“几个黑社会分子” 。
这样,李荞明的死亡与牢头狱霸的存在就有极大关系。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看守所干警不从严治理,而是放任这些牢头狱霸欺负新来者,直至发生犯罪嫌疑人身亡的严重事件,看守所干警这种“躲猫猫”行为,是否涉嫌失职、渎职呢?我们知道,一些地方看守所的干警,为了更方便地管理犯罪嫌疑人,利用“犯人管犯人”的方法,默许、纵容牢头狱霸殴打其他犯罪嫌疑人。晋宁县看守所干警有否这么干,我们不得而知。
看守所干警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他们的薪水也出自纳税人,公众与纳税人可没有闲情和余钱让他们在工作时间玩“躲猫猫”。但是,光靠看守所的自律,是很难让干警做到不玩“躲猫猫”的。因此,引入外部监督非常必要。本来,每个看守所都有当地检察院设立的驻所检察室。但是,距离产生公正,检察院干警长年与看守所干警在一起,有时甚至福利共享,监督起来难免手软,监督的公正性就可能要打折扣。因此,除了检察监督外,还必须引入公众监督。
此次,“躲猫猫事件调查团”铩羽而归。从诉讼规律上讲,我倒不是很赞同调查团在案发后马上就查看监控录像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因为案件毕竟还在侦查之中,需要一定的保密性。但为了防范看守所干警失职、渎职甚至体罚犯罪嫌疑人,我非常赞同看守所在日常的监管活动中开门接受公众监督。
事实上,去年4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与辽源市公安局就建立了“羁押巡视制度”: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重点查看对处于侦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
这种让公众参与看守所监督的思路是非常可取的,但仅限于此是不够的。参与巡视的代表应当更具有广泛性,不能限于官方指定的代表;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应当有随时视察看守所、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就监管情况进行交谈的权利,而不是由看守所事先安排好走走过场;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对于看守所违规现象提出纠正意见,看守所应当立即改正;对于指出看守所干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
这样做才能减少看守所干警的“躲猫猫”行为,减少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非正常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