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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东飞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草案中出现了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约束名人代言、优先民事赔偿等亮点,从中不难看到三鹿事件的影子。
在三鹿事件之后进行的网络调查中,“明星应当为其所代言的问题奶粉承担责任”的观点获得了半数以上网民的支持。不过,广告法对于问题广告的处罚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和经营者,要求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名人代言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意义。中国民众对于广告的信任度高达35%,名人“忽悠”对食品安全的危害可以想象。但是,上述防“忽悠”条款能否真正起到作用,却值得推敲。
根据草案,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前置要件是,他们推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这里,“不符合标准”到底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的不符合,没有明确界定但却至关重要。如果要求名人代言的食品必须在实质上符合标准,这显然超出了代言人的能力范围,他们并不具备甄别真假优劣的能力。以此为尺度要求代言人承担关联责任,不仅不公平而且也没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形式上的符合标准,即拥有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就意味着该食品安全可信,这一点对代言人来说应该不难做到。但是,三鹿事件中的明星代言恰恰发生在食品安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如此以来,这样一个“名人代言需担责”的条款除了警示意义之外,并不具备多大实际执行的价值。
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期望,最靠得住的还是严格有力的政府监管。三鹿事件的发生除了提示单个监管部门的敷衍与松懈之外,亦不乏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警示。2003年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成立,并没有让人们看到中国FDA的横空出世。2004年多部门分段管理机制的确立,进一步加大了部门间统筹协调的难度。三聚氰胺事件爆发之后,奶站到底归谁管理的推诿和追问,更是对多头管理的合力与效率提出了严重质疑。食品安全法“四审”草案终于提出,国务院设立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至少,它将解决同级别机构之间协调不灵的问题。但是,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仍停留于虚设的协调机构性质的话,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离集中高效的要求,离大部制改革的方向,都还存在不小的距离。
“四审”草案中增加的另一个亮点,是对责任企业的赔偿顺序作出了重要调整。三鹿事件中发生了企业破产与患儿赔偿的严重冲突,按照破产法规定,受害者赔偿属于未决诉讼,与一般债权一起列于清偿序列的最后。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受害患儿但很难得到合力赔偿。最后,有关方面通过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成功地避开了法律窘境。草案规定,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将优先民事赔偿责任,其用意显然在于防范三鹿事件中出现的漏洞。但是,当企业资产无法承担赔偿义务时,消费者将通过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然是待解的问题。三鹿事件中出现的赔偿基金制度,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固定。
也许法律永远不可能顾及所有尚未发生的情形,法律需要在实践之中变得丰满和成熟。更重要的是,法律需要得以执行才能展现其威力和魅力。特仑苏中的OMP问题并不存在法律的漏洞,但它仍然一度让民众困惑不已,根源便是法规没有被严格执行。有了食品安全法之后,三鹿事件的魅影到底还会不会出现,也许并不是求诸几页法律文本能够得出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