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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隐之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4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一些令人欣慰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问题食品的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当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民事赔偿优先。(本报今日13版)
在一系列的问题食品风波之后,将此前的《食品卫生法》变身为《食品安全法》,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规格,对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予以明确,并增加对广告代言者的约束条款,既是对民意的顺应,也是对法理和情理的尊重。不过细读全文感觉,该法似乎有必要更加细化一些规定和条款。
依笔者之见,该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的部分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确定方面,有些力度不够。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确定此类罪名的标准较高,而且量刑较轻。另外,该法仍然没有把消费者期盼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纳入,甚至早有传言即将进入的“损一罚十”条款,亦是尚未见踪影。
作为一部司职“安全”的法律,其出台的意义显然不仅仅是在出现问题后的处罚有据,同时更应该有一种威慑作用,制造“热炉效应”,让每个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都能心存敬畏,不敢擅越雷池。而如果该法的过于粗疏,力度过小,这种作用便将大打折扣。
就此有一则新闻可供参照:据卫生部2月24日通报,自去年年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国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1394件,查处1274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人员7名,其中依法逮捕4人(《北京青年报》2月25日)。1274起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却只有7名,而真正逮捕的目前只有4名,这样的数字令人郁闷。可以想见,这样的结果肯定与现行《食品卫生法》的“网眼”过粗有关。更重要的是,如此的法律问责比例,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究竟能有多大的警示作用呢?《食品安全法》晚实施几天不要紧,但希望其能够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