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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义昆
2月25日,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们”循循善诱、明星与“消费者”现身说法———当我们翻开报刊、打开电视机时,常会遭遇各类广告的轮番轰炸。近年来,随着各类虚假广告的曝光,明星代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他们代言问题奶粉的行为遭到各方舆论质疑。
食品安全无小事,为了促使明星们慎重代言,遏制劣质食品的蔓延,为明星代言食品设置一个底线显然是有必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还要继续审议,如果上述条款不被删除,将意味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在法条上得到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法条的形式进行规范,并非是要杜绝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明星有代言的权利,食品厂家的利益也应得到保障。诚如有学者所言,明星代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虚假代言。要使法条更符合实际、更有效率,无疑应该在法条中得到明确:明星对食品质量是否有甄别义务、是否能够以“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代言,都是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配套条例必须厘清的地方。
我们看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这一条款并非仅针对明星,而是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也就是说,即便是普通民众为劣质食品作虚假代言,也将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其连带责任如何认定,显然是个复杂的命题。如果不能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裁决时恐怕难以操作,法条也会形同虚设。另外,食品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和监管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事实上,虚假代言广告岂止在食品领域存在,在药品、保健品、美容护肤品、医院乃至房地产等领域同样屡见不鲜。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了食品虚假广告的危害,在以后对各项法律的修订与审议中,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问题无疑也不能忽略。
经过15年的社会变迁,现行的《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予以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替代。在我看来,通过《广告法》等对广告的代言、发布、监管等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也许比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单独规定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