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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默多克为何就影射奥巴马漫画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7日07:40  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 

  《纽约邮报》所有人默多克2009年2月24日在报纸网站上以个人的名义,就该报上周刊登一幅影射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漫画公开道歉。在声明中他表示“我们刊登了一幅引起众怒的漫画,我今天谨以个人名义,向那些感到受到冒犯甚至侮辱的人表示道歉”。(2月25日新华社)

  这幅漫画的意境并不深奥。两个警察站在一只黑猩猩旁边,其中一个警察的手枪冒着烟,黑猩猩已经倒在血泊中。仿佛是为自己并不高明的创作加上注释,漫画旁边写道:“他们不得不另外找人起草下一个刺激计划了。”这样的旁白,即使傻子也能充分理解其中的政治含义。在美国,只有总统可以提出刺激经济的计划并付诸实施。所以,这幅漫画对黑人总统所表示的愤怒和不屑昭然若揭。

  人们不禁要问,当年斯堪的那维亚半岛某国的新闻媒体,因为刊登冒犯一位宗教领袖的漫画,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为什么还有新闻媒体步其后尘,敢于在美国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类似漫画呢?既然当时为捍卫“言论自由”而拒绝公开道歉,传媒大亨默多克为什么公开以个人的名义向读者道歉呢?假如言论自由包括种族歧视、冒犯宗教领袖的自由,那么,言论自由是否没有边界呢?

  传媒大亨公开道歉,说起来其实非常简单。在一个商业社会里,他可以有自己的信仰,也可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但是在商业利益面前,他必须低下高昂的头颅。假如他不顾及读者的感受,肆意妄为,或者默许自己投资的新闻媒体刊登此类充满政治分歧的作品,那么,他失去的不仅仅是商业利益,也将失去政府乃至政府支持者的信赖,而这也就意味着他将彻底失去在美国的生存基础。正因为如此,默多克不得不公开表示歉意。反过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新闻媒体之所以敢于公开刊登侮辱宗教领袖的漫画,就是因为他们不担心因此而失去商业利益,相反,由于他们的这种政治倾向,反而会从中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

  假如我们不了解其中的前因后果,而把言论自由放在祭坛上,顶礼膜拜,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上当受骗。

  言论自由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言论自由也不是孤立的一项权利。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共同契约——宪法的核心内容。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必须与其他契约上的权利相伴而生,共同发展。假如忽视了其他权利,包括公民宗教信仰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权利,而过分地强调言论自由,那么,言论自由就会成为少数人的专利。

  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黑人总统,奥巴马总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但是,在民主社会,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也强调对少数人反对意见的理解和尊重。那些反对美国总统的人,完全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但是,不能借助于新闻媒体如此强烈地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侮辱国家的领导人。这样做不是在表达言论自由,而是在践踏人权。

  近百年以来,各个国家在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方面,殚精竭虑。一些国家以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某些言论不自由;还有些国家通过判例的方式,禁止公民公开发表某些言论。概括起来,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内容上限制言论自由,譬如,一些国家禁止公开发表侮辱宗教领袖的言论,一些国家禁止羞辱国王,一些国家禁止煽动分裂国家,一些国家禁止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等;其次,在形式上限制言论自由,譬如,禁止使用扩音设备发表言论,禁止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某些言论,禁止公开集会发表某些言论等;第三,针对特定人群限制言论自由,譬如,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表政治观点,禁止军事人员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禁止情报人员披露工作内幕等;第四,针对特定的时间限制言论自由,譬如,禁止在他人休息时间高声喊叫,禁止在工作时间高声喧哗等;第五,针对特定的地点限制言论自由,譬如,禁止公民在旁听国会辩论的时候公开表达自己的主张,禁止在国家组织的悼念活动中公开表示抗议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防止某些团体和个人打着保护言论自由的幌子,公然侵犯他人的权利。

  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但既不能以“言论自由”名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不能颁布过多的限制性措施,妨碍公民充分表达意见。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将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这样既可以约束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可以明确言论自由的边界,防止少数公民损害他人的权利。(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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