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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明
2月27日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籍男子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进行通报。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另,昆明《生活新报》记者温星在其博客中发布消息称:2006年11月,晋宁县看守所就发生过一起在押人员“突然死亡”的事件,该县公安虽然认为自己并无任何法定责任,却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三万元“安埋费”。
如果说目前公布的情况并非此案的全部事实,也可肯定至此已揭出部分事实。目前的局面再次证明,网民的质疑可贵、群众不好忽悠。同时,我们也该认清:如果执法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如网民”,或者被网民“压迫”才产生一点理智,那么这种胜利其实也反证出某些不正常的情况。
就事论事,眼下对此个案仍需重点质疑:一是警方为什么要为牢头狱霸遮掩罪行?二是一位检察官之前郑重宣布过“排除警方失职渎职可能”,这出于什么原因、属于什么性质?三是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记过等处理”和一条人命是否相称?
而从大处着眼,我们得到的启示主要是“必须建立防止公权对公众躲猫猫的制度”。在“低度”的就事论事与“宏观高度”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地带”,于此间进行操作以推动一点文明进步,其必要性、现实性都比较明显。
这就是启动“狱政革新”或“整顿狱政”。
仅晋宁看守所就不只一起狱内非正常死亡事件,全国各地类似事件有多少?这是需要认真调查统计的。网民在议论躲猫猫事件时谈到的许多狱中内情令人不寒而栗。
尽管没有确切统计,但狱内暴力和虐待致人死伤事件,还是时有见诸媒体,平时指责或怀疑狱内黑幕事件的网言和上访材料也层出不穷。在现实生活中,入狱、服刑的人需要亲友在外“打点”,被关押者有人、有钱或者本人凶狠过人方不被“法外惩处”,这也是生活常识之一了。没有这样的常识垫底,网民则不会表现得如此英明,更不会就此个案生出民意凶猛之相。
“牢头狱霸”与“狱内私法”现象,历史悠久、原因复杂。近年来虽一再宣传监管文明,牢头狱霸在诸多地方,暗地里仍不失其寻租与逼供之助手地位。囚犯中的法盲、心理变态者多多,狱警因环境熏陶等因素也容易发生心理不自知畸形、人际准则失常的问题。在制度有破绽、权力嚣张的情况下,囚犯惟警察马首是瞻而别无顾忌,狱警和预审人员便于假囚犯之手隐蔽谋私,这样,狱内暴行与丑闻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狱内容易受到“前辈”、“学习号”及其同伙折磨的,往往是比较单纯、老实的那些犯人,而惯犯、悍匪则往往处在强势地位。于是,“较好的犯人”可迅速变坏,本来就坏的会朝更坏的方向发展,坏得更全面、更老练、更专业。
遭遇狱内非人私刑、恶法待遇的人,除非有着良好教育背景或者确立了某种信仰的积极信条,否则会概无例外地从此具备反社会人格,为全社会带来极大危害与长久威胁。积弊已久,隐患重重,尤其在就业困难、贫富悬殊的形势下更甚。
幡然革新狱政、整肃执法队伍,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大补之功。“躲猫猫”事件若成为整肃恶行私法、启动狱政革新的契机,那么李荞明之死将可能产生减少众多冤死者的正面效应。若是,其人之死,将堪与孙志刚之死并论。
(作者系知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