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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名人代言的责任承担终于回归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07:13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经过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终在2月28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五年磨一剑”的这部法律因为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去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而备受关注。那些为不安全食品代言的明星,更是成了众矢之的,要求明星担责的呼声也一直不绝于耳。

  2月24日,多家媒体均报道了“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新闻。该报道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新增了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媒体据此认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之路将被彻底堵死。诸如“三鹿奶粉事件”之类赔偿动辄以亿元计,在食品生产者已然破产之后,若由明星承担连带责任,任你身家过亿的明星,怕也要赔得倾家荡产。

  鉴于草案中有关个人代言的此条款如若通过,必将带来执法难题,笔者曾在2月25日的《东方早报》撰文指出:食品安全立法需要均衡的责任体系,以推荐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作为代言人担责的依据,对代言人而言太过严苛。很简单,让个人(无论是不是名人)去校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几乎不可能。比如三鹿奶粉,在“结石门”曝光之前,哪位代言人能够鉴定出它是否含有三聚氰胺?其时的“三鹿”根正苗红,还是国家免检产品!从形式上审查,三鹿奶粉当然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它事实上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们究竟应以“表面上”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对代言人究责的依据,还是以“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究责的前提?

  有网民质问,你堂堂一名人,连食品安全都保障不了,还代什么言?是的,名人在对食品安全的判断上也是普通人,也要依赖“国家标准”。可如果“国家标准”都保障不了食品的安全,名人也保障不了。食品安全的维系主要在于监管者的严格监管,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买食品的时候都会先看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证明,而不是先看这个食品是谁代言的。

  还有网民说,你名人代言就应该自己先试用,通过试用来确保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试用就能试出“质量”来吗?怎么保证试用品的质量和市场零售品的质量就是高度一致的?就算质量一致,代言人又要“试用”多少袋“三鹿奶粉”才能发觉,原来“喝三鹿,连尿布都省了”?

  法律必须是理性的,也必须具备可操作性。不可操作的法只能损害法律的权威,令法蒙羞。笔者虽赞同在立法中完善对名人代言的责任追究机制,但不赞同让名人来为他无法控制的食品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还必须是统一的,同位法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应该协调一致,而不是冲突频频。今天在《食品安全法》中“严打”个人代言了,那么药品代言呢?玩具代言呢?以及其他消费品的代言呢?只要是进入市场的产品,都有安全问题,同样也都有代言人的责任问题。要加重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也应通过修改《广告法》来实现立法目的。

  值得欣慰的是,在新华社2月28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全文中,草案那一得到颇多人拍手称好的条款已经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依此条款,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应符合“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一行为要件。个人代言不再为“食品安全”陪绑,而是要对其代言行为负责。

  当然,《食品安全法》在名人代言的责任承担上恢复立法理性之后,还需要切实的实施来保障法的实现。若能违法必究,名人虚假代言当能得到有效遏制,名人以现身说法的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也将会大幅减少。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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