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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江:躲猫猫事件与公权力的盗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07:14  东方早报

  作者:俞江 

  “躲猫猫”事件要是发生在过去,人们会把它和云南的旱情联系起来。古人喜欢讨论事件的性质,比如冤还是不冤,或者是否比窦娥还冤。今天则喜欢讨论“应当如何”。比如,“躲猫猫”或若干类似事件发生后,都有重申人权或“米兰达规则”的声音。人们希望有一天,我们的警察也能在制服罪犯后绅士般地宣布:“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证。”

  我却希望提醒大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却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保释条件和律师会见等内容。司法解释还要求,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但侦查期间能否见到自己的亲属,则全凭侦查机关判断。

  在“躲猫猫”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我们注意到,李荞明的父亲从来不知道他有权利通过律师来了解儿子的情况。可以肯定,当地公安机关并未告知他们享有这项诉讼权利。我们还注意到,在同一案件中,唯独李荞明未能获准与亲属见面。何以同一案件同样性质的犯罪嫌疑人,却有差别对待?当然,当地公安机关对这些问题可以不解释,因为它们拥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人们也不需要解释。解释是为了获得真相,当不能提供直接证据时,“真相”已经无所谓了。我们指出这些现象,首先是想说明某些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强大,它们凭自己的兴趣形成不成文的惯例,其效力居然高于法律。其次,事实证明,某些地方的国家机关会选择性地执行法律。李荞明一案让人们看到,当地侦查机关不依法提供律师见面机会,因为按惯例是从来就不提供。它们选择性地为一些人提供会见亲属的机会,而不能会见亲属的人恰好命丧班房。现在人们知道了,冒似“不起眼”的法律条文是何等重要!而冒似“不起眼”的惯例与选择性执法相结合,是可以要人命的。

  不但李荞明案如此,在所有类似事件中都能看到这些现象:某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能力选择性地执法,有能力把人们置于危险之下,而不是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并且在事后总能找到童话般的理由回应舆论质疑,等等。在这些现象下面,本质的问题是:这些机关创设了反法律的公法性惯例以及某些官吏可以恣意妄为。

  实际上,中国古代官吏肆意妄为的例子也俯拾皆是。看过清代学者方苞《狱中杂记》的读者都还记得,当公权力成为官吏手中可以买卖的商品时,引发了多少人间惨剧。但我相信,这与人性无关。我还相信,类似事件中的公务员绝不愿意看到惨剧发生。那些事件的责任者,在家里是父亲和丈夫,在社会上是同事和朋友,是和我们一样的人。孟子说,任何人都不忍看到儿童落井,因为人人皆有“恻隐之心”。对此我深信不疑。没有人愿意看到“非正常死亡”。甚至如果给事件责任者机会,他们同样会说:人权很重要,法律必须严格执行,等等。在这一点上,只有共识,没有异议。

  所以,“躲猫猫”事件给出的教训,恰恰不是人权观念的淡漠。中国社会自来重视人命,自来有“人命关天”的观念,却仍然阻挡不了冤案发生。它给我们的教训也不是需要完善立法;只要严格执行现行法,真相或可早些公开,悲剧就能避免。反讽的是,法律白纸黑字地在那里,却被一些执法者虚置。

  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条文必定经过合理性和经验性的反复论证,它反映的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同时符合国家的重大利益或根本利益。无论国家机关还是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威和利益的维护者,在执法过程中,只能通过严格执法来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利益。正常情况下,无法想象国家机关在执法中掺杂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如此行为从根本上是违背国家机关自己的总体利益的,是一种自掘坟墓的行为。

  然而,自《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不少规定诉讼权利的条文,在全国各地不少地方被虚置。这一现象带来的直接问题是,谁敢于这样做?并且谁有能力这样做? 

  答案是惊人的。在类似“躲猫猫”的事件中,通过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人们的诉讼权利,并在事后掩盖真相,或对公开报道置之不理,甚至对举报者或记者打击报复的,正是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或政府官员。为此,学术界不得不发明新概念来对应这一现象,名曰“司法制度性侵权”。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一些法律维护者“制度性”地干起了损害国家利益、削弱国家权威的事儿。话说回来,也只有这样才能理解。试想,私人怎敢违反《刑事诉讼法》?他即使敢,又哪里有能力去违反?即使个别人有能力,又怎能“制度性”地干起来?

  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一些国家机关因为部门或地方利益,试图具备脱逸于国家意志之外的独立意志。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它们可以无视或违反法律,罔顾“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此时这些机关不但站在民众的对立面,也站在它们宣称要维护的国家利益的对立面,此时的它们已经不是公共机构,而是握有强大公权力的私人组织。

  一些国家机关和官吏的权力不受到内在的限制,并能通过权力交易而实现其利益,其结果是从基础上腐蚀和破坏国家秩序。我们无法在这里深入探讨这种倾向的深层原因和防范方法。但很显然,如果不从更高层面上讨论这一问题,冤案仍将层出不穷。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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