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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锋:人肉搜索应该规范而非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07:15  东方早报

  作者:黄陈锋

  关于“人肉搜索”是否要入罪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2月28日表示,“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它的界限如何确定,这些都还是研讨中的问题。

  不夸张地说,人肉搜索已在中国社会运行了几千年。中国社会历来讲究人情关系,通过人打听人进行逐级找人的“搜索”行为,正是中国社会人人熟谙的行为法则。人肉搜索不过是这种人际模式在网络时代的新形态,借助互联网这个高效率的新工具,把老祖宗的本领发扬光大罢了。这也是人肉搜索在中国特别发达的根本原因。

  人肉搜索通常集中在两个地带,一是监督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官员;二是基于道德感的接力救助和道德审判,道德问题容易吸引一大批网民共同参与道德审判。前者往往迫使一些官员被查办,会起到良好的舆论监督作用;问题往往出在后者,道德审判既有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可能招致一些网民做出过激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但我认为这只是暂时的,网民也会自我反省,在吸取了更多的教训之后,网民势必愈发成熟,这种行为必将逐渐匿迹。

  比如近年来,人肉搜索在几件重大的公共事件当中,显示了它的威力:诸如虐猫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华南虎事件、周久耕天价烟事件、林嘉祥案等等,人肉搜索无疑是这些事件的导火索和主要推动力。但事实也表明,人肉搜索有时也可能斫伤无辜,有人因此希望予以禁止。

  但我认为,互联网社区为现实社会提供了一种内生的积极力量(至少初衷是好的),对于正在急剧变革的当代中国来说,不无小补。所以它应该被渐进规范,比如对恶意公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和单位予以惩戒,而直接禁止人肉搜索,不仅显得粗暴,而且似乎也难以实现。

  无论从“传统”还是“人心”,乃至技术上讲,人肉搜索都是无法禁止的。既然如此,政府的责任就应该是积极创造有利于互联网社区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利条件,在法律的基础上渐进规范一些网络行为,帮助这个超大型社区尽早成熟起来,而不是一禁了之。这才是国家和社会的真正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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