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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云南省于2月27日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虽然真相公布后,一干人等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此事显然还没有完。《新文化报》3月1日报道,就在三年前,一名叫李荣林的男子也在晋宁县看守所“突然死亡”,与李荞明一样,也死在了第9监室。事后,李荣林的家属得到公安机关支付的3万元的“安埋费”。
这充分说明,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并非偶然。如果我们再深究起来,牢头狱霸不仅在晋宁县存在,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新进犯人要向牢头狱霸进贡,要挨打、受罚成了一些看守所、监狱甚至劳教场所的“潜规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牢头狱霸到底是怎样炼成的?
首先,“潜规则”与暗文化的形成与这个地方的特点有莫大的关系。看守所、监狱这些特定场所,环境逼仄,生存资源紧张,而人像刺猬一样,既要抱成团取暖,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难免就有人要出来逞能,抢夺他人的饮食等生存资源,人性丑恶的一面也就显现无遗。
但是,仅仅将牢头狱霸的产生归咎于“潜规则”和生存环境,则是抹杀了问题的实质,也无法解释在一些看守所、监狱没有牢头狱霸而在另外一些看守所、监狱却大量生成牢头狱霸的现象。实质上,问题的核心仍然在于看守干警的监管不力、失职。
李荞明此次被殴打致死,绝非偶然,在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就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在多次殴打后,看守干警为何没有及时处理,以致“养虎遗患”。而犯罪嫌疑人被牢头狱霸多次殴打致死的案例,在各地看守所时常可见。这说明,牢头狱霸是在看守所的漠视、失职下“成长”起来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失职不仅包括看守所干警,还包括检察院的驻所检察室检察官,一些地方驻所检察官对于看守所干警疏于监督,也间接促成了牢头狱霸的形成。此次,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就因为监督不到位,被免去了职务。
牢头狱霸的形成,更是和看守所干警的纵容、指使分不开。“以犯人制犯人”是一些地方看守所、监狱的管理法宝,牢头狱霸不是自发成长起来的,而是看守所制造出来的。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可惜的是,二十年后的今天,这种现象仍然存在。
追究牢头狱霸的刑事责任,处理若干个责任人,固然可以告慰死者家属和平息民众的愤怒,但这种生成牢头狱霸的机制还在,我们就无法杜绝李荞明式的悲剧再度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