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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聃:人肉搜索不入罪体现立法分寸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07:27  重庆时报

  作者:王聃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回答记者有关该修正案之“人肉搜索”内容的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到它的界限如何限定,这些都还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问题,因此“人肉搜索”暂不入罪。(3月1日《京华时报》)

  自进入公共空间和公众视野那天起,“人肉搜索”就一直以“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的双面形象出现。在无所不及的“人肉”之下,它既是道德和正义的化身,也“不自觉”地戕害着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游走于道德和法律的边缘。然而面对愈来愈强烈要求将人肉搜索定罪的舆论诉求,《刑法修正案(七)》却因概念模糊、时机尚不成熟为理由,“暂不入罪”,无疑体现出一种可贵的立法分寸感。

  从“人肉搜索”自身而言,它仅是一种网络搜索信息的技术手段。这种人机结合的搜索方式,本身并不存在善恶美丑。“人肉搜索”的恶名,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不过来自于几个“网络通缉”的恶例。况且,“人肉搜索”还只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快速发展态势面前,立法不可避免存在滞后性——恰如郎胜副主任表示,“人肉搜索”还只是个模糊概念,其发展趋势尚难预料。即便将其入法定罪,法规约束又怎能步步紧跟一日千里的网络发展呢?

  而且“人肉搜索”牵涉的法律领域内问题,比如名誉权、隐私权、言论自由,其规范以及救济路径,在现有的各种法规里都可找到相关对应内容。而立法本就需尽量避免与现有法规形成“交集”,从而造成立法浪费。在人肉搜索无法成为被执法主体、概念模糊以及存在与现有法规重合可能的现实语境下,“人肉搜索暂不入罪”的决定,就有了立法分寸感的价值偏好和价值立场。

  事实上,不将“人肉搜索”拉入法制框架内,不用一个新的罪名对其进行强力制裁,并不代表就无法对其进行约束。我们可以多管齐下将“人肉搜索”规范在道德和法律的能容范畴内:譬如合理充分运用好适用于“人肉搜索”行为的现有相关法规;譬如加强行业自律和网民的教育引导工作;又比如通过技术手段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或违法性进行甄别,并加以相应鼓励或限制——说到底,这其实也透着一种分寸感,即以尊敬法的精神、远离立法依赖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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