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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大林
“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它实际上并没有一些人渲染的那么严重。的确,从性质上说,它与到处打听某个人的情况并没有太大区别,无非是手段更先进、参与的人更多。
3月1日《齐鲁晚报》报道,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涉及“人肉搜索”是否入罪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朗胜称,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方方面面,“人肉搜索”的概念如何确定,这些都在研究过程中。
把“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范范畴的建议,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现已因违法违纪而辞职)去年8月最先提出的。而在今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已经率先对“人肉搜索”说“不”。
绝非因为朱志刚已经“落马”就因人废言,而是“人肉搜索”入罪的建议实在荒唐。诚如朗胜所言,“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它并没有一些人渲染的那么严重。的确,从性质上说,它与到处打听某个人的情况并没有太大区别,无非是手段更先进、参与的人更多。它之所以引起一些人的反感甚至恐惧,主要源于两种情况:一,它可能伤害到一些人的隐私权;二,有些无辜的人受到了骚扰。但这些情况其实并不是“人肉搜索”的罪过,这是因为:网上能搜索到的信息都是公开的,未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可能被搜索到。如果被搜索到的信息含有个人隐私,那也是信息发布者的问题,而不能归罪于搜索的人,而在得到某人的个人信息后发生的滋扰等,已经超出了“人肉搜索”的范围。
常常有人质疑反对“人肉搜索”入罪的人:你自己愿意被“人肉搜索”吗?在这里,我可以明确地回答:我愿意——如果谁有兴趣,完全可以对我进行“人肉搜索”!在我的博客上,单位、电话、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都写得清清楚楚,谁都可以搜到。如果有人把我的隐私发布在网上并被搜索出来,我会把最初的发布者告上法庭——但是,我不会埋怨仅仅搜索过我的人。
当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实有待法律的规范。有关隐私权方面的争议时有所闻,比如 ,“个人隐私”究竟是什么概念?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算是个人隐私吗?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定义。早在几年前,就有报道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起草,但迟迟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这部法律对隐私权给予明确的界定,隐私及其“人肉搜索”也就有了法律的规范,何需刑法来“小题大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