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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萍
2月27日下午,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经检察机关侦查,李荞明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一案,是一起发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云南日报》2月28日报道)
虽然,事情的前前后后有如“挤牙膏”似的。但是,这次所公布的调查结果还是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而差强人意。因为,我们一直怀疑李荞明是被人残殴致死的。只是,我们不知道其施暴者到底是看守所的警察,还是与李荞明同监室的所谓牢头狱霸而已。
尽管,意料之中的真相,在千呼万唤中来得有那么一点点迟。但是,这个事情还会一波三折或“峰回路转”吗?对此,暂时我们还不得而知。因为,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而还在侦查中。所以,或许后续还有“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事而让真相更加的“水落石出”。当然,也不避免还会有更令人吃惊之结果出来的可能。对此,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会决不姑息和决不袒护而一查到底。当然,我们更相信他们的能力。所以,拭目以待。
本案既然已在司法程序的继续侦办中,所以在未有进一步的结果出来之前,为了不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我们可以暂时不对此说三道四等了。但是,目前对此的行政问责方面,其处理结果却不是很令人满意的。因为,其不够全面,不够彻底,而或多或少地显得有些敷衍。
再回头来看一下,公安和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在行政问责方面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予以辞退处理;免去监督不到位的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从局长和副局长,到所长主任和副所长,最后再到负有直接责任的普通民警。其上上下下一条线地统统都有不同轻重的行政处理。至于,该处分的程度是否或轻或重,笔者在未清楚相关规章制度前是不敢妄加评论的。但是,该直接受到处理的,一个也没漏掉。所以,这个处分决定暂时还是颇为有些“大快人心”而让人欣慰的。但是,其在责任上的“落点”却是短浅的。因为,这个处分决定的责任只停在了李荞明死之前的那一大段期间的若干问题。
然而,从李荞明死之后到本次真相公布之前的这一段时间所发生的诸多事呢?众所周知,在李荞明死之后的这一段时间,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一二再,再二三,并理直气壮和振振有词地对外公然宣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的。这一结论,是当初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故意撒谎而欲瞒天过海呢?还是一种因犯罪嫌疑人等“攻守同盟”的串供所“影响”呢?甚至,抑或就是当地司法机关在与犯罪嫌疑人,企图都能“轻身一退”而“攻守同盟”的“万全之策”呢?对此,到底是何种原因?我们暂时也是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却知道有些人对此是知道的。
说没撒谎,但是事实上公众在这一段时间是被欺骗了。说没撒谎,但是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也可算是当地相关司法机关已失职。否则,在自己也觉得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调查清楚前,就别在仓促之下而乱给出之前的错误结论。对此,犯罪嫌疑人串供不是理由,急于向舆论做个说明那更是荒唐。所以,对于之前的结论,是撒谎也好,是失职也罢。这也是要进行行政问责的。于是,上述被问责的人,不但要承担李荞明死前所负的责任,而且还要外加承担李荞明死后这一段时间“欺骗”公众或调查失职的责任。
当然,无论是谈对李荞明死前的问题之行政问责,还是对李荞明死后这一段时间的问题之行政问责,抑或对李荞明死前死后的问题之合并行政问责。目前,已被问责者都是难辞其咎的。但是,该被行政问责的人仅仅如此而已吗?“躲猫猫”事件,虽然只死了李荞明一个人,但是前前后后暴露出了多少错综复杂和不可思议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还惊动了全国,甚至全国人民也遭遇了“欺骗”而使该事件变得影响极远极坏。所以,该被问责者仅仅是目前的这些人吗?虽然,笔者不敢把目光放于该市该省的主要领导。但是,该县的政法委书记和县长等,难道对此就不应该负那么一点点的责任吗?
因此,目前我们暂时能“满意”李荞明之死的调查结果,但对李荞明之死的行政问责结果是还有一些“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