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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钰:应宽容面对文化理念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5日08:27  新京报

  作者:裴钰

  全国政协委员倪萍说,“山寨”风刮得太猖獗,“山寨文化”假的多、复制的多、盗版的多,要求从法律上和行政上采取手段,立法制止,同时从舆论上给予制止。(据3月4日《新京报》)

  我是坚决反对山寨文化的,但我也坚决反对用立法的方式来禁止山寨文化。在文化讨论中,一方借助司法的强力来扑灭论敌的观点,倒也省事。可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现代人文的原则。“山寨”作为一个文化现象,需要用争鸣、辩论、行文、著书等文化的方式来对待,文化领域有一条看不见的边界,刚性的司法手段需要慎入。

  司法和文化到底该如何和谐相处,而不会彼此越界呢?具体到山寨这个问题,我想这个“边界”,就是山寨的“商业规模”。在2007年,在我国的深圳,中、美、日等国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一致通过了《深圳宣言》,这个宣言明确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破坏经济竞争秩序,败坏社会诚信道德,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阻碍科技进步、文化传播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成为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危害的重要问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执法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

  我们分析这个宣言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对山寨盗版的打击,已经到了刑事制裁的高度,同时,也为司法介入设立了明确的“门槛”,那就是“一定的商业规模”,立法制裁的是商业行为,而绝不是文化讨论和思想意愿。

  现在,从文化层面上来讲,“山寨之争”的根本命题,是应该模仿第一,还是应该创新第一?中国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应该是模仿复制,还是自主创新?归根到底,还是文化理念的争论,甚至是论战,但是,历史发展证明,思想的辩论往往比思想的灌输,更有建设性。

  如果,山寨仅仅是个人意愿,或者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人只是临摹了一幅范增的字,挂在自家的客厅里,没有贩卖,没有形成一定的商业规模,那就是合法的。如果一个人仅仅是恶搞一下自己,也是个人的自由。这些都是思想文化领域的“山寨”意愿,就不应该开门迎法,引入司法禁止。

  文化是需要多样性的,“多样性”可不是一种观点的多种形式的表达,比如,同一种赞扬,有的跳舞,有的唱歌,有的画画,有的写书法,方式不同,赞扬可是一样。我们所倡导的“多样化”,是不同的观点,对立的意见,保证多样性的观点都“发声”,而不是用司法的手段去“消声”。

  我希望倪委员明白文化和司法之别,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更要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司法打击,乃至刑事制裁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山寨产品,而绝非基于思想范畴的山寨文化。有的朋友忍受不了多样性的文化视野,呼吁司法来禁止思想观念,这是违背人文立场的。

  □裴钰(北京 文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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