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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斌
我们常常被直觉欺骗。
譬如说,不考虑道德因素的话,一个富人的合法财富,是直接散了、用于慈善事业,还是用于其它方面对社会更有利,几乎就没有办法给出答案。
散财行为一直得到更多的道德认同,但道德认同与社会综合收益,却往往是两码事。
不散财,或者利用现有财富去创造更多的财富,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必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出来的财富,也不会完全属于财富拥有者,其中的相当部分,必然会分配给其他社会成员;或者,不直接用来创造财富,仅用于直接投资,或委托金融机构投资,同样促进了经济繁荣,而经济繁荣的成果,亦非主要由现有财富的拥有者享受;又或者,学好多年以前的山西土财主,不直接投资,也不间接投资,又消费不了,就溶成金山藏在家里看着玩,那也是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人家独自吞下“消灭流动性过剩”的苦果,大家手里边的钱都会因此升值。
不是开玩笑,真的是这样,社会的复杂,经济的复杂,远远不是一个单独的道德因素能够衡量的。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这句话,出自卡耐基,他将自己的全部财富用做了慈善事业,他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然而,这不等于说,其慈善行为的综合社会价值一定高于他将钱用于其它事业。
这样的道德高尚,依然在世界各国被推崇,是因为,它满足了深藏在我们心里边的道德渴望、互助渴望。此情无价,无价的不是量化的物质利益,而是精神满足,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的情感脉络。
但这样的道德高尚,却只可以渴望,而难得强求。强求的方式,通常如陈光标委员所建议,至少收富人60%的遗产税,不散的人,逼他散。(《河南商报》)
其实遗产税,只有愿意交的人才会交。如果想逃税,自然可以通过无数种合法手段逃掉它。改换国籍啦、离岸存款啦,很难找到其它一种税,比遗产税更加好逃。但凡够上了交纳遗产税标准的人,都可以轻轻松松地合法逃到税。此种逃税意味着资本、人力资源逃离,仅以逃离论,只有危害,没有丁点儿益处,对于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伤害程度极大。
于是,馅入悖论,没有遗产税的存在,认为散财、以慈善形式回报社会为最佳者会主动以各种方式交纳事实性的、税率更高的遗产税,反之,设立了遗产税,不这样认同的人会选择逃税,逃税偏偏还容易得很,结果,也没能多收到多少遗产税,还容易引发资本、人力资源逃离,如是,还有必要收遗产税吗?
尽管,人们总是愿意拿出美国有多少富翁出钱登广告反对取消遗产税的例子来证明在海的那一边,富人们有多么高尚,实际上,围绕遗产税的存废,之所以能在美国展开激烈争论,如果不是争论双方势均力敌,哪里会争论得越来越激烈呢。不仅有出钱登广告反对取消遗产税的美国富翁,还有大量改换国籍,或以其它形式合法或不合法地努力逃避遗产税的美国富翁,伤害了美国经济、美国社会,只不过,主流媒体更愿意报道前者;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人们习惯了只讨论前者罢了。
真正要促进富人散财、促进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最能够依靠的,不是遗产税,而是不断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所有的人,越来越爱着社会、满意着社会运行的规则、相信着社会的前途,于是,散财于社会,才越来越能够满足他们内心的渴望,才能够蔚然成风。主观地说一句,公平正义认可度越高的地方,自愿散财、捐赠的热情一定就越高。
尽管大多数国家正在或曾经征收遗产税,但取消遗产税,却日渐成为世界潮流。香港取消了,新加坡取消了,英美等国围绕着遗产税的存废展开了越来越激烈的争论。务需注意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具有清教徒传统的国家,争论能够越来越激烈,本身足以说明对遗产税的不满之切,认为遗产税的危害之大,才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公开突破沉重的道德障碍要求取消它。
当税制与道德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或者,会永远难说得清清楚楚,我只能强调以下3点:
一:税制,不能单纯决定于道德因素;
二:财富,并非只是在被直接散给社会的前提下才能够使社会受益。所谓社会受益,并非只是社会在慈善方面的受益。仅以社会受益论,如果人类的道德之中必须包括有使社会受益的因素,在巨富中死去未必就是一种耻辱。前提是巨富的来源合法、正义。
三:遗产税不过是综合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诚然是不征收遗产税,但中国却是综合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个人税负痛苦指数在全世界都名列前茅,因此决定了,无论中国是否开征新的税种,都不能是税上加税,而只能对现行税制实施调整。开征新税种,便一定要取消一些旧的税种或者降低其税率,以减轻社会负担,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税制结构的导向意义,是为结构性减税。个别税种上可以增减,但总税率一定要降下来。
当然,关于遗产税,乃至整个税制,兹事体大,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