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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公民隐私前媒体要止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7日08:34  新京报

  作者:徐贲(知名学者)

  公共话题

  汶川地震期间,汉旺镇男子吴加芳的妻子遇难,他用绳子将妻子的尸体绑在自己背上,骑着摩托车把她背回家。这一情景被照相机捕捉下来,以《给妻子最后的尊严》为题,当做新闻照片刊登出来,被众多媒体称之为“一个中国农民的爱情”。

  然而,今年2月9日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报道:吴加芳“背妻”其实是受娘家人逼迫,他是一个常与妻子闹离婚、不肯赡养亲生父亲的男人等。“真相报道”产生的公众效应显而易见,不少评论者高呼“又打倒了一个情圣!”从一个不弃亡妻的“义士”,到一个对不起亡妻和家人的“伪君子”,吴加芳在众口铄金之下,顿时成千夫所指的谴责对象,饱尝了人言可畏之苦。

  其实,吴加芳背妻子这件事本身并不包含“义举”或“装好人”的内涵,他只不过做了这件事情而已。这件事情的“意义”本来就是媒体和旁观者添加上去的。吴加芳背妻子时也许根本就不知道会被拍成照片刊登出来,自然也就没有伪装的必要。媒体报道吴加芳背妻子这件事,从一开始就不该把它提升到“义举”高度,现在又以“公正报道”的姿态做“真相分析”,更是对因地震而丧妻的吴加芳造成了二度伤害。

  在国外,一切关于受难死者的报道,都必须谨之又谨,格外体现人道同情心,以免伤害到家属的感情。“背亡妻真相”的报道不仅不厚道,还侵犯了公民吴加芳的个人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公民权利。个人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因为某些关于个人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与公众获得公开信息的权利就必须加以平衡。

  侵犯隐私会对被侵犯者造成伤害,因此触犯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媒体对个人隐私有4种不同的侵犯可能:公开令人难堪的实情、强行进入个人私生活、提供不实信息、将个人名字或图像用作商业用途。

  公开令人难堪的实情是最严重的侵犯隐私。每个人都有一些不想外扬的事情,如疾病、习癖、性行为,公开这些事情会令人难堪。试想,每个记者自己,谁没有一些不愿外扬的私事?如果当事人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他的私事不危及他人,他就有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媒体也就不能以报道“客观事实”为由,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即便吴加芳与妻子曾有过不和,或与她的家人有过什么争执,媒体也不可以在没有得到他允许的情况下加以报道。

  强行进入个人私生活,也是相当严重的侵犯隐私。即便媒体的报道不涉及令人难堪的事情,也完全属实,仍然构成侵权。

  提供不实信息的侵犯隐私,也很严重。吴加芳所受到的不实报道伤害要大得多。报道说他“为妻族家人所逼”才不得不背妻。有打抱不平者指出,吴加芳背亡妻在5月14日,“那时距离地震发生才两天,灾区是一片混乱,吴的妻弟自顾都可能不暇,遑论去逼他背尸?再说了,就算其妻弟曾要求吴氏去背,也不能抹杀吴氏本人的情感”。

  其实,吴加芳对妻子有什么情感,根本就不关媒体什么事。他背妻子,当时的照片如果未经他同意就发表,已属侵犯隐私。事后媒体对此说三道四,更是极不自重、不尊重他人的行为。电视报道为了造成轰动效应,全然不顾当事人会受到什么伤害,公然侵犯他的公民隐私权,应该引起媒体行业的自我警戒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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