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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2008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2008年,广州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前年同期相比激增八成。46名广州市人大代表特意来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自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广州地区的实施情况。中院有关领导在向人大代表汇报情况时,透露了上述惊人的数字。
据悉,2008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种类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支付加班工资等纠纷为主,约占全部案件的70%。广州中院的余明永副院长分析了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他认为,特定的经济背景导致劳资矛盾显性化是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大大增强是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重要原因;同时,2009年我国企业可能会遭遇“裁员潮”。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以来,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面临减产、停产或关闭的情况,劳动者失业尤其是农民工大规模返乡现象突出,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困难,处理不慎,将会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
日前,数位广东省政协委员在广东“两会”上建议,员工暂时不应过分要求强制实行带薪休假;广东省人大代表卢光霖建议取消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地方甚至提出新《劳动合同法》是否暂缓等意见,再一次凸显严重失衡的劳资关系。
失衡的劳资关系
目前劳资关系作为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呈现出以下特征:(1)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2)劳资关系的不平衡性;(3)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性。
在中国,企业在劳资关系中享有很多特权,正是这样的特权,以一种扭曲的方式放大了所谓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 还有部分民营企业不执行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费、带薪休假等,在现在经济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落实,于是,劳资关系失衡就溢出经济领域,而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正是政府在劳资双方之外、之上强行设计劳资关系的制度,导致了目前的劳资关系失衡。之所以出现劳资关系的完全失衡就是因为政府试图完全控制劳资关系,然后又试图通过强化这种控制来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做法,结果就是造成了企业方和劳动者都不满意,导致劳资纠纷的井喷式发生,也使得政府相关部门无暇应对。
就拿广东省东莞为例:劳动争议案骤增,至2008年11月,东莞塘厦法庭已有法官一人收案逾千宗,相当于内地一个基层法院的审案负担。整个塘厦法庭收案数比去年翻一番,法官人均办案是去年全国人均结案数的近14倍。如此工作负担,中国其他法庭难出其右。东莞市法院,则有望成为今年全国收案最多的基层法院。
归根到底,要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就是政府需要放弃基于惯性而坚守的那些关于劳资关系的理念,不要再把本来只适合于国营—计划体制的劳资关系,强加于私人企业。相反,应当让劳工真正地以自由人的身份与企业博弈,而政府则充当中立的仲裁者。
面对这个现状,一直以来我们只依靠重视劳资和谐的宣传教育,强调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来解决。通过思想上的教育改造,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缓解劳资对立的情绪, 在这么一个理论、意识形态的原则下,形成了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一些基本态度和认知:劳资关系很重要,而且绝对重要,所以就不能由社会和市场自主来决定,而必须由权力来决定。为了强化这种权力,工人自己组织的权利自由也就不需要了, 自我组织在这里当然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就会破坏生产。
回顾工业社会的发展历史,各国都总结出一整套有关处理劳资关系的制度,总体上是一种“三方原则”,即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工人联合会)、企业行会(雇主联合会)和政府三方共同协商,最终达成集体协议的原则。这种工会和企业及企业行会通过制度化地制定规章制度和协调办法共同促进公平、和谐和稳定的劳资关系,政府在双方关系中承担协调功能。这一制度的形成是经过无数劳资纠纷而整合出来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是至今仍然在发挥功能的制度。
但是,在中国,工会是全国统一的,既是一个工会,也是某种形式上的行政权力的延伸。很多工会主席都是企业方圈定的人,在上级的工会主席都是政府官员。所以,我们的工会真的会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讲话吗?而政府关于工会的传统认知依然支配着法律、政策。于是,国有企业的那一套劳资关系制度安排,被复制进市场化的私人企业。尤其重要的是,政府仍然像对待国营企业工人那样对待民营企业的职工,而在民营企业中,工人纯粹是一种生产要素,是自由人。政府替民营企业设计了本来只适合于国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职工不得与企业进行集体博弈。
第三方声音
中国目前是突出的二元化社会结构,缺乏中间桥梁的组织形态和专业服务机构。由于其历史及国情因素,形成单一工会是有其合理性的。问题是现在不能自主组织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那么就更需要“第三方声音”。
劳资关系协调的真正推进到位,需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而在现实情况下,劳资双方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不平等之下,即使在企业内部建立了集体谈判制度等有关规则,也未必就能达到目的。在此情况下应该引入第三方——也就是相对独立、相对专业的声音。
第三方由谁组成?笔者倾向于独立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专业劳动法律顾问,类似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目前各地都有法律援助机构、劳动法律咨询中心,但这些机构的触角应该延伸。只有让专业人士介入,才能确保劳资关系协调制度走向完善,才能确保劳资双方的利益均能得到保障。而政府劳动部门则应承担起引导、监督作用。
在我们的日常顾问服务中,有些老板对专业人士提供的专业意见还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笔者相信,很多专业人士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帮助了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在当前,所缺的就是政府引导。只有这种第三方的出现,才会使劳资双方的关系在谈判时实现平等化,也才能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劳资关系。
现在许多企业尤其在私营企业之中, 劳资关系矛盾日益突出,如果任由所谓“市场决定”,劳方是没有任何谈判的筹码面对那些没有公司社会责任的老板们的,工资只有被任意打压的份。
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常凯认为,从雇主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来看,雇主、企业法人自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程度是很低的,基本上没有跳出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小老板的理念。
而员工认为自己被不公平对待时,反抗的心理就会不自觉地产生,最常见的就是偷工减料,做事不讲究效率,不求质量。当劳资对立的心理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出现员工结伙闹事的情况。
2008年11月25日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工厂本来是要在11月19日和26日辞退两批员工,19日已经和380多名工人解除了合同关系,因为很多员工在工厂干了至少5年,所以都要求补偿。但是厂方在解除合同后,只答应给7年以上的员工补偿1030元,7年以下的补偿770元。很多员工认为不公平,遂有员工与厂方进行谈判,谈判并未达成一致在厂区门口聚集闹事, 现场被打砸的有先期出警的“全顺”牌警车1辆,开放式巡逻车4辆,后闹事工人又冲进工厂内,闯入该厂办公室,打烂门窗玻璃、电脑等办公设备。
那么如何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舆论要推进,另一方面政府在其中应该有所作为。我们国家之所以要出台最低工资标准,除了要保障相当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外,还因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不健全,劳动力供大于求,相对于资方来说,劳方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出台相关法规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在金融危机影响蔓延的环境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显得尤其必要。还有就是依靠社会的力量,比如NGO组织的压力等等。这些压力往往比政府去检查督促评比更有效一些,因为它跟企业的订单是紧紧结合在一起的。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笔者特别呼吁有关代表关注、扶持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力量,促进中国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建立利益共享的和谐劳资关系。(梁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