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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光东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接受采访,以黄松有“贪赃枉法”为例,痛陈“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
而“两会”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正抓住黄松有这一反面典型加强自身建设。
的确,黄松有案带给社会罕有的震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成了1949年以来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司法官员。但是,需要十二万分强调的是,落马不等于犯罪,黄松有目前只是“涉嫌”贪腐,目前只是被纪委“双规”,关于他的贪腐行径也还只是“传言”。总之,一切都处于调查阶段,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
可是,尚未走进司法程序的黄松有,竟这样被舆论事先定了罪。这种“集体无意识”或许正好说明,在中国确立“无罪推定”的道路有多么艰难,尽管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事实上,鉴于黄松有案发前的特殊身份,司法界正在争论按照回避原则,黄案交给哪个法院审理才算公正,并期待对黄的审判成为中国司法的一个里程碑,不过,如果审判前就舆论一律,那无论哪个法院审也将没有退路,只能坚决定罪。如此,审判不就成了过场?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