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事要以大会发言为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这种规定,使得主席团权力过大,把本属于正常程序的大会发言,变成了由主席团掌握的一种特殊情况。
无论主席团成员或非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权利都是平等的,会议主席团可为会议服务,但不能取代或限制人民代表行使知情权、发言权与决策权。
在大会上,代表主要是通过大会发言和表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大会发言影响较大,便于各种意见直接交流,从而减少决策失误。既然是“大会”,大会发言和辩论就应是主要的议事形式,中型会议和小组会只能是辅助形式。否则,全国人大代表何必花那么多路费和住宿费集中到北京来开会?只需把大会文件和资料发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当地分组讨论讨论就算了。最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越来越多代表要求作大会发言,说明大会发言的重要性。当然,为了保证大会效率,可以限制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间,但不能取消任何代表在大会发言的权利。
建议“规则”第十二条修改为:“大会秘书局应当根据要求在大会上发言的代表人数,安排大会发言。就同一议题,大会发言者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为便于人代会集中精力讨论绝大多数代表共同关心的主要议案,建议对“规则”第十九条作相应修改:
“……秘书局须将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或议案提要(千字以内)印发给全体代表,在提案截止日之后的三天内,以书面投票方式选出票数最多的5到10项重要议案,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由本次大会审议;其余议案则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再向全国人代会提交审议结果报告,最后由全国人代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在冬季开会审议年度计划和预算
全国人代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审议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但每年3月召开全国人代会时,当年计划和财政预算不仅早已下达,而且已经执行了四分之一。这种程序使立法机关的决策成了马后炮。代表审议时,即使再慷慨激昂,可计划和预算的基本格局已经不能改变,无可奈何,只得照样批准通过。
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改在每年第四季度,比如说10月底11月初。这样做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困难,却能使人民代表对次年的计划及财政预算有效审议,才会有时间进行修改和调整,从而保证立法机构决策的权威。
地方各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也存在上述问题,须作相应改进。
立法工作要充分公开化
政治公开化是实行宪政民主的必要条件。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工作都应公开化,立法公开化更为基本,也最容易做到。各国议会公开化,已成为普遍原则,不少国家都把它载入了宪法。“规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并且确立了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旁听制度,这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该“规则”在第十九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在讨论某些国防、外交问题或其他涉及国家机密问题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关键在于必须明确人大会议公开化是基本制度,会议保密只能是非常情况下的特例,而且这种特例必须经过特别程序,即由三十名以上的代表提出议案,经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作出决定,才能开秘密会议。如果不这样严加限制,作为会议期间临时性会务机构的主席团,随时都有权决定召开秘密会议,人代会的公开化原则就没有保证了。
再者,建议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增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局设点,公开受理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旁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申请”。现在我国一些地方人代会在实行旁听制度后,公民反应热烈,踊跃参与,效果很好。
建议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款之后增加一款“大会、中型会议、小组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各种公开会议均允许记者采访,允许电视台、广播电台录音、录像,现场直播或录播”。“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会议”。建议将其中“重要法律草案”改为“所有法律草案”。
在“规则”第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后面,建议加上一句:“并公布调查报告的全文或摘要”。
此外,建议凡有条件的全国人大代表,均宜在互联网上开设个人博客,公布自己的议案及有关部门的答复,公布自己对人大所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定期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向选民述职并公布选民及网友的相关评议。
与党政军警比,人民代表大会要保守的机密最少,公开的难度并不大。(作者系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