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朱永新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亟待松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07:53  新京报

  作者:朱永新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已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瓶颈,我建议,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

  目前,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的要义有二:一是在登记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需先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查同意,然后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二是在管理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例如年度检查)时,要先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同时,还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在业务活动、财务、人事等很多方面的日常管理。

  应该说,在登记管理实践中,这一管理体制有些积极作用,如发挥了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精、人员熟的优势,弥补了登记管理机关机构人员不足的缺憾。但是,这一体制也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其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瓶颈。很多业务主管单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履行登记前的审查工作、不出具有关文件,很多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之不能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清华大学王名教授的调查显示,这类不能进行登记的草根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约有40万-50万家。在国内外享有盛名的“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促进中心”、“北京灿雨石信息咨询中心”、“慧灵智障人士服务中心”等,因为找不到行政主管部门,虽是非营利组织,也只能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是降低了行政效率。这一体制涉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两个部门,在涉及有关责任问题时,会造成相互扯皮,降低了行政效率。

  三是很多业务主管部门形同虚设。除了教育、卫生等部门,绝大多数部门基本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这一工作。许多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申请,被业务主管部门一压就是多年,无人问津。

  我建议,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大力培育发展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能够满足民众需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民间资金投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积极性,弥补政府在社会事业领域投入不足的缺憾。

  具体来说,可参照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办法进行,即: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举办者中有外国人、外国企业及其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直接登记制,有现实的可行性。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多是从事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实体性机构,基本不涉及敏感领域。除了其非营利性以外,其组织构成和业务活动,与营利性公司类似。

  二是80%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在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前,要先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同时,其他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还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未脱离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是实践借鉴。最近,深圳市出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申请人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朱永新(全国人大代表)


Powered By Google

相关专题 2009年全国两会

更多关于 民间 组织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