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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疆:立法崇拜难除欠薪逃匿

  作者:赵志疆

  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出,对于已发生的欠薪逃匿事件,现行法律无力追责逃匿的企业主。因此,他已提交提案,建议《刑法》增设“欠薪逃匿罪”。(3月12日《新京报》)

  实际上,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议并非首次出现。只不过始终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因此才一次次“旧话重提”。“欠薪逃匿罪”之所以难产,不仅是因为“恶意欠薪”之难以界定,更是难在欠薪逃匿应承担怎样的责任。那么,针对恶意欠薪逃匿,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权途径又是怎样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是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接下来再看维权途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实际上就已触犯了《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看到这里,疑问随之而来——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屡见不鲜,到底有多少不良企业负责人真正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身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费尽周折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那一纸寄托着他们无限希望的裁决书是否发挥出了足够的威力?当很多人都义愤填膺地表示,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等手段力度不足的同时,可曾想过,这些手段原本就没有发挥出全部的威力,或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打了折扣?

  显而易见,只有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充分落实到实处,才能检测出其是否对欠薪逃匿具有足够的杀伤力,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相应的刑法内容。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执行现有规定是增设“欠薪逃匿罪”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做不到这些,“欠薪逃匿罪”不过是一种刑法万能的立法崇拜,纸上谈兵又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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