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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由云南“躲猫猫事件”引发的舆情振荡至今仍在延续。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向媒体表示,“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而且解决也比较难。两天后,最高检另一位副检察长胡克惠透露,检察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牢头狱霸进行严打。与此相关联的另一条消息是,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于“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
从姜副检察长的坦诚里,我们确认了“牢头狱霸”问题其实由来已久。而即便这一问题“比较难解决”,也必须解决。最高检开出了“严打”的药方,看网友的回应,还颇获好评。问题在于,严打“牢头狱霸”能够解决看守所的乱象吗?如果不从根源上消除能批量生产“牢头狱霸”的温室,严打的结果很可能是:一个牢头狱霸被打下去,又一个牢头狱霸站起来。
“牢头狱霸”的根源当然不在“牢头狱霸”本身,而首先在于看守所里那些渎职或失职的狱警。当看守所里的看守对“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管理方式还颇为认同时,当公安机关还习惯于让其管辖之下的看守所也担负起“第二侦查大队”的职能时,“牢头狱霸”这一看守所怪现象就是一种必然。因此,检察机关急需开展的,其实并不在于严打“牢头狱霸”,而在于应先去严打“渎职狱警”。就像家猫纵容鼠类横行,主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惩戒渎职的猫或更换一只好猫,让猫去履行抓鼠的职能,而不是自己充当猫的替代品去对付老鼠。
从法律上分析,检察机关也只能去严打“渎职狱警”。“牢头狱霸”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就是“故意伤害”。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守所内发生的“故意伤害”应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也有侦查权,只是其管辖范围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检察机关发动严打“渎职狱警”无可厚非。若要严打“牢头狱霸”,还是交由公安部来组织发动,由检察机关负全程监督之责,这样要更为合法和得体一些。
当然,对“牢头狱霸”的遏制也不能止于“严打”一途。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它更应下大力气去解决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管,让驻所检察室不至于形同虚设。“两会”期间,最高检多位领导曾向媒体公开承认,当地检察机关在“躲猫猫事件”中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晋宁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也已被免职。
至于刘白驹委员的提案,确是切中了要害。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系1990年颁布,施行至今已有19年。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未能依法而变的“看守所条例”实则已远远落后于中国刑事法制的进步。比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已将侦查阶段的在押人员由“人犯”统一改称“犯罪嫌疑人”。而在“看守所条例”中,仍然保留着“人犯”的称谓。两相比照,类似这般的理念冲突、制度冲突还可找出许多。
以制度的视角来观察“躲猫猫事件”,并不在严打“牢头狱霸”。努力推动相应立法,实现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治道变革才是正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