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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树浓:有多少冤魂在国家赔偿门外游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10:21  中国江西网

  作者:叶树浓

  5年前,兰州老人姜云春因为讨债被兰州市公安局击毙在欠债人的院子里。兰州警方事后向外界称,击毙姜云春是因为他持“炸药包”讨债。最终调查发现,姜云春手无寸铁。“讨债被击毙”事件至今已过去5年,姜云春家属先后在兰州、甘肃以及北京三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奔波,依然求告无门。(3月12日《华商报》)

  “5年来我一直走依法维权的路,可就是看不到半点希望。”死者家属姜伟带有悲怆色彩的话,让我想其前段时间写下“决斗书”的老人彭北京,他十年来也一直相信法律,但最后却认为任何试图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都是徒劳的。这,也许是中国社会“民告官”者命运的一个缩影。孟德斯鸠说过,在法律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为“国家的尊严与正义”是由一个个“个体的尊严与正义”组成的。也就是说,当国家机器的权力侵害了个体的利益,法律应赋予个体维护自己权益尊严的武器,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本应有的一种常态。

  姜伟所说的“依法维权”,指的是《国家赔偿法》。这部旨在为“民告官”指路的法律自从1995年实施以来,一直颇受争议。尤其是在2005年佘祥林冤案以来,社会各界修改法律的呼声日益强烈。《国家赔偿法》在民间更有了“国家不赔法”的“雅号”,成为精神可嘉实践难行的一纸空文。来自民间维权者的最严重质疑,是该法规定申请赔偿程序必须遵循“违法确认”原则,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而是否“违法”又要由司法机关来确认。俗语云,“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条古老而广泛应用的正义原则竟在这部庄严的法律里不见踪影,受害人求偿,竟要得到侵害者认可与赞同,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其结局可想而知。

  “讨债被击毙”事件案情并不复杂,退一步说,受害者姜云春即使有过错,也是“罪不至死”,何况他并没有任何袭警行为与倾向,当地公安部门下此“毒手”,肯定是有责任的。但这样的一个案子,受害者奔走5年仍然求告无门,现行国家赔偿法规的“确认”原则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关口”,我公安局不承认自己犯错,你拿我没辙。这样的困局,充分说明我们不能再对法律存在如此大的漏洞而视若罔闻。我们有理由追问,在全国又有多少像姜云春这样的受害者,其家属为维护自己的尊严四处奔走而茫然无助?

  建设法治社会,法制完善很重要,让处于权力底层的民众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相信“国王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更重要。现今越来越多的底层民众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尤其是面对权力争权益时更显得无助与迷茫,这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此,我们在法律制度制定上,如何从公正的角度对待“权力犯错”,给与受权力侵害的个体更多的公平与尊严,是个非常严肃的课题。从这个角度看,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到非修改不可的地步。

  一个好消息是,修改《国家赔偿法》已经成为人大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之一。一部法律在颇受争议十几年之后终于步入修改程序,在利益博弈中民意获得了胜利。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国家赔偿法》将广纳民意,彻底废除“自己违法自己确认”的原则,成为民间维权者维护个体尊严与权益的法律利器,成为一部名副其实为“民告官”指路的经典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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