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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洪波
陕西丹凤县19岁的高中学生徐梗荣在接受当地警方调查时突然死亡。事实上,哪怕是确凿无疑的罪犯,如果遭受肉体的摧折,也将使司法文明蒙受耻辱。期待案情调查公开透明,给徐梗荣一个说法。
云南晋宁看守所“躲猫猫”事件了犹未了,陕西丹凤县19岁的高中学生徐梗荣又在接受当地警方调查时突然死亡。(3月16日《华商报》)
以常理看,看守、关押、刑拘、调查、坐监,自然是人因为犯罪嫌疑或者犯罪成立而付出的自由的代价,但同时也可以说是生命安全的司法担保。被控制了人身自由的人,生命也理所当然地获得最高程度的保证。然而,事情总是乖张地发生,“躲猫猫”和徐梗荣事件,却时不时地发生。
是的,徐梗荣是被确定为与一桩杀人案有重大关联的嫌疑人。但是无论他是否真的杀了人,都不应当死在审讯场所。在一个尚存死刑的国家,唯有法院能够宣判他的生命归宿。
徐梗荣的突然死亡,是病理性的猝死,还是暴力所致,也许尚待确认,但他身上的淤血、伤痕和空空的胃囊,已经足以控诉生前所遭受的苦难。发生一桩杀人案,需要的是正义实现,而非在实现正义招牌下的胡作非为。
徐梗荣之死需要一个说法,人们期待真相的尽快出现。
在此之前,还要重申一个说了无数次的道理:哪怕是确凿无疑的罪犯,如果遭受肉体的摧折,也将使司法文明蒙受耻辱。
假如说因为一案生而去刑掠数十人,此种行为,打击犯罪或亦有效,但是,若有个别人以司法的名义摧残灵肉,则堪比犯罪之恶。犯罪之恶,不足以动摇社会的善恶标准,不足以摧毁正义与文明的信心;但若有人以司法之名而行恶,是一切恶中之最恶,它是最顺当的犯罪,号为正义、名为善意,不仅摧毁人格尊严,而且导致是非标准混淆、文明信心受损。
法律已经写明,刑讯逼供以及侮辱人格尊严的手段,都属禁止行为。如果为了寻获一个案犯,广施榜掠;或者控制嫌疑人以后,为求招供而刑求不已,无疑这是以犯罪去打击犯罪,都应当提出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想去分析生命时而丧失于司法场所的原因,具体的原因都是具体的,甚至总体上也是极少数的。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表明,徐梗荣果然死于审讯场的暴力,那么司法的耻辱必须清洗,横死无非失手,而令人憎恶的刑求远比失手更多。
关注徐梗荣之死,关注一位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这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必然。实现社会的和谐,只能建立在每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保障的基础上。由此,期待案情调查公开透明,给徐梗荣一个说法,也让整个社会看到正义的力量。
□刘洪波(湖北 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