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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亮:仅盯代言明星难保食品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7日14:33  新民晚报

  作者:李晓亮

  “三鹿事件”之后,“虚假的明星代言”曾遭受舆论激烈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表态:“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无论如何,有关部门能对舆论焦点作出回应,都是值得称许的。但这一举措也存有争议。有法学界人士提出,这无异于让明星承担无限责任,比企业承担的责任还重。还有人认为作虚假代言受到严惩无可厚非,但让明星校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近乎不可能。

  我认为,明星要尽可能去弄清代言产品的质量,如果明星草草代言,当然应该追究其责任。同时,“虚假代言”只应承担欺骗和“蛊惑”的责任,代言本身并无“毒副作用”。与此相较,“投毒者”和“验毒者”,也就是生产商和监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更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更不能因为,代言明星可能倾家荡产,就产生食品安全幻觉。如果说食品安全领域隐患重重,那么食品安全大堤上肯定存在诸多“蚁穴”,而虚假代言只是其中之一。现在打这么一个“补丁”,并不能彻底杀毒,更无法治本。在行政干预之外,食品行业的净化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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