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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高中生受审死亡岂能国家赔偿变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9日07:23  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沈彬

  3月8日,陕西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在接受公安审讯期间突然死亡,家长怀疑孩子被刑讯逼供致死。据报道县公安局主管领导已被刑拘,其他涉案人员正在接受调查。12日县政府和徐家签订协议支付了12万元丧葬、抚恤费,徐梗荣的父母和奶奶终生享受当地最高标准低保;16日徐家已将徐梗荣下葬。(《华商报》3月18日)

  让我感到疑惑的是,在死者是不是被警方刑讯致死没有弄清楚之前,县政府为何就赔了徐家12万元,而且还许诺给死者家属“终生低保”待遇?当然你可以说是“人性化操作”,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绝对不属于国家赔偿,更像是民事交易主体间的“讨价还价”,或者叫“国家私了”。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的“违法侵害”为前提,应当由受害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先前的侵害机关)确认自身“违法”后,先行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但事实是,很多时候一些地方既不走法定的程序,也不向财政“报账”,而是用单位的办公经费、单位资金等“私了”。国家赔偿金用不出去,“私了”现象已成公开的秘密。

  选择“私了”,赔偿义务机关自然是为了规避问责,“私了”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避免影响扩散,特别是在网络舆情汹汹的情况下。

  而受害方选择“私了”也是无奈,现行《国家赔偿法》程序复杂,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让受害方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该法规定:只有警察的直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才适用国家赔偿,并不包括被“狱霸”殴打致死。

  2001年贾小兵在北京西城看守所被同监室8人殴打致死,其父将西城公安分局告上法院索赔91万元,虽然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法理上力挺,法院还是“严格”适用《国家赔偿法》,驳回了贾父的诉请。据报道在打官司之前,警方曾表示愿意赔偿35万元,前提条件是不起诉。这个案例大概可以给那些像秋菊一样非得“要个说法”的人足够的启发——还是“国家私了”的好。

  “国家私了”一笔账算下来,是多赢——受害人多拿了赔偿,责任单位躲避了问责。当然也是有危害的——掩盖了真相,留下了隐患,国家机关少了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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