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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处分三鹿案相关官员重了还是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1日07:57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据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其他还有几名官员受到记大过和记过的行政处分。

  相比起两个月前就已一审宣判的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件,王步步等人的行政处分可谓姗姗来迟。且对这些行政处分缘何迟到,相关部门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是调查耽搁吗?说不过去。同一事件中的刑事案件都已侦破并审结,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不可能在程序上比司法调查还要繁琐,还要耗时。可能的解释就是,当责任机制加之于官员身上时,负责究责的部门遭受到了不少的阻力。也许正是这强大的阻力,阻碍了行政处分的及时到来。

  而从此次公开的行政处分信息中,作为公众根本就看不出这究竟是官员责任机制中的应然“处分”,还是在潜规则之下对官员的实然“保护”。至少从目前披露的信息中,我们既看不到这些受处分的官员具体的责任原因?又依据什么而被问责?刑事裁判尚有认定的罪名,以及支撑法官作出如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上述行政处分中,我们能看到的,仅仅是“负有重要责任”和处分的结果。这种理由模糊的“处分”,无疑既难让民众清晰地看到行政法治的运行,也难令被究责的当事官员口服心服。

  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官员也享有不受非法究责的权利。“行政处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分”本身,而是为了让广大官员“引以为戒,强化责任意识”。当责任在何处尚不明了,这些“责任人”就无“引”可为戒!没有具体指向的“责任意识”也无法得到“强化”。要处分一个官员,首先得告诉这位官员错在何处,处理的依据又何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但适用于司法裁判,同样适用于行政处分,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同样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分不说明事实与理由,也不利于向广大民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每一个行政处分都应该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当监察部门在处理决定中根据官员具体的违法违纪事实,阐明自己认定事实的依据和确定处分的理由时,首先就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法制宣传,它能让责任官员明白职责所系。而一个包含了事实与法律,道理法理阐述清晰的处理决定公之于众后,对于关心该官员的许多公众,又是一份绝好的法制宣传材料。

  行政处分决不能只是干巴巴的一个决定。若行政处分“不讲法”,也“不讲理”,民众自然会产生合理怀疑,你的这个行政处分是不是掩盖了本该进行的司法处理?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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