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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权力和舆论在哈尔滨警察案中旁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08:56   上海商报

  作者:魏英杰

  提要   “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有所区别。在舆论监督下,当地法院更要排除任何不必要干扰,依法独立审判,而不能为了迎合民意或迫于各种压力,走向法律的对立面。

  3月24日,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走到这一步,关注此案的人想必可以松一口气了。在审判结果未出来前,固然不必多作猜想。但从整个案件的发生和演变过程,有理由相信,当地法院一定希望能够依法审理,诉诸法律的正义。

  这桩命案刚开始并不这么叫,网上习惯称之为“六警察当街打死大学生”,后来又被说成“六提督拳打林衙内”。因为双方分别被贴上了标签,民意倾向一度激烈分化。前期舆论普遍抨击警察为非作歹,随着一段现场视频曝光,许多人转而谴责“林衙内”仗势凌人。案件的关键其实不在于双方的身份,但舆论的关注客观上却推动了此案走向公开化和透明化。

  比如,对于尸检这一重要环节,办案单位分别邀请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最高检等4位重量级专家,并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名单另外邀请了3名权威法医专家,组成了阵容强大的鉴证队伍。此外,关于此案的新闻发布会是由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老实说,如果不是舆论力量的介入,这样的架势和规格是难以想象的。从这可以看出当地对此案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当地或有把这一案件办成“铁案”的决心。这也是最为符合当地执法和司法部门形象和利益的做法。

  在这一事件中,舆论力量作为“第四种权力”发挥了强大的监督作用。这当然值得欢呼。从其他一些公众事件,同样可以看到网络舆论对社会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公权力部门及其官员也越来越重视舆论的力量,不断尝试和“民意”进行良性互动。比如,最高检专门收集编辑有《涉检网络舆情》、《政法网络舆情》,从中了解公众的司法诉求,关注网上所反映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以及职务犯罪等方面的线索。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还曾提出“判不判死刑”的三条标准,其中一条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所以现在似乎更有必要强调一点:法律正义有时并不直接等同于民意。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在于监督其依法公正作出审判,而非左右和干涉司法的独立运作。拿哈尔滨酒吧命案来说,民意表现并不一致,有人倾向于同情嫌疑人,有人认为死者无论如何也不至于得到这样的下场。究竟何者才算得上民意体现,本就不容易搞清楚。说起来,这些民意大多是追求一种“道德上的正义”。

  正义何所依,民意何所求?这么说吧,追求法律的正义,依赖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讲求用证据说话。由既存证据勾勒出来的真相,未必就是事实的全部真相,但这种法理意义上的真相,就是法律追求正义的来源和基础。而“道德上的正义”则依赖于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甚至基于一种“好人”和“坏人”的简单主观感受。法律有时候不得不放过一些“坏人”,而民意往往未经司法审判就能够对公民作出道德判决。

  杭州最近就发生这么一桩案子。有一女职员告老板性骚扰,相关报道被放到当地论坛上。数日内,又有多名女子站出来指证他,其中一名女子称被其强奸。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警方深感压力,组织力量进行细致侦查。遗憾的是,由于证据不足,最后仅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违法行为,行政拘留了事。对此,许多网友深感愤懑不平,有的警察私下也骂这老板是个“人渣”。

  这件事情颇能体现“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我认为,法律表现出来的这种“无力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真正精神所在。说到底,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根本的民意”,因为它是经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制定出来的。假如在证据不足,法律意义上的真相无法满足的条件下,仍然对一个被所谓民意认定为“坏人”的公民进行审判和惩罚,其结果一定会导致无辜公民遭遇飞来横祸。

  哈尔滨酒吧命案受到舆论强烈关注,双方如今又都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或名律师。我之所以在这时候强调这一点,就在于期望当地法院能够在舆论监督下依法作出审判,而不能为了迎合民意或迫于各种压力,却走向法律的对立面。对于一桩舆论强烈关注的案件,如果还有什么人或机关试图扭曲真相、影响司法判决,那不仅是愚蠢的,也必定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作者系《杭州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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