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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警察打死人案开审期待阳光下的哈尔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09:47  荆楚网

  作者:徐迅雷

  哈尔滨酒吧命案开审。6名警察中有2人站到了被告席上,他们涉嫌打死小伙子林松岭。林松岭这边也有一名被告人,他涉嫌打伤警察。(3月24日 新华社)

  夜幕中的“糖果酒吧”门前,没有糖果只有苦果。这一命案,曾经一团迷雾,舆论一波三折。出了人命,相关责任者免不了想“躲猫猫”,把案情搞成云里雾里。如今,那“夜幕下的哈尔滨”,要变成“阳光下的哈尔滨”。

  该案焦点的焦点,在于“6名警察”——他们是执法者,尽管事发时并非执法身份。执法者是与司法法律最近的人,公众有理由期待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真正忠于法律。

  于是引出一个重要命题:谁最应该成为法律的仆人?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统治者应成为法律的仆人。这位古希腊哲学家,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他一生都在思考两大问题:一是人的行为及国家生活的道德性,二是统治国家采取什么方式最好;由此产生了两个关联概念:正义观和法律观。

  作为普适的正义观,没有太大变化,但他的法律观,则有巨大进步。在《理想国》的乌托邦构想中,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哲人治政,国家通过人治方式进行管治。他还实践过梦想中的“理想国”,遭到失败。于是转而求其次,设想治国的“次优”方略,那就是法治,他晚年出了一部重要著作《法律篇》,强调法治重要性,强调统治者要服从法律。可以看到,柏拉图的“思想国”已不仅仅是《理想国》。

  “统治者应成为法律的仆人”,已经成了西方法学的一个经典命题。柏拉图认为,法律代表秩序,那是“金色之绳”。国家应受法律的支配,而不应受个别统治者和特殊阶级或利益集团的支配。超越法律的权力、成为法律的“主人”,必然是可怕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在那个遥远的时代都将“统治者”归为法律的仆人,那么今天我们至少要想到:执法者最应成为法律的仆人。普通公民当然是法律的仆人,而法律的创设者、执行者更是法律的仆人。遗憾的是,公检法司中一些执法人员,会无意识地认为自己是“法律的主人”,有意无意将手中权力放大。大到最后,悲剧出现,在普通生活冲突中,也能放手打死人。

  权力的自我设定和自我放大,恰是因为没在法律面前找准自己的位置。柏拉图认为,人类的天性倾向于自私与贪婪,趋乐而避苦,从而淡忘理性,人们会优先考虑私,然后才想到公,想到公正和美德。这些丰富的人论思想,使我们知晓人的“局限性”与生俱来,但也看到人类追求生存高度的“可能性”同样存在。这种“可能性”落之于哈尔滨酒吧命案,其命意很深沉;该案只有准确公正地处理,才能教育他人、警示后人。

  造法易,执法难。法学家说: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程序、活生生的人。这种“活生生”,首先要在执法者身上得以体现。执法者如果时刻想着自己是法律的仆人,有着起码的谦卑之心,有着“活”的人性之情,那么,许多悲剧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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