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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亮:民主与法治才是干预办案者克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7日07:37  重庆时报

  作者:李晓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3月26日《新京报》)。过去十年,最高法院曾出台过两个“改革纲要”,“三五纲要”正是前两次的延续。

  通观十年来的司法改革,其各项举措均是在力求顺应社情民意,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以尊重客观、中立、公正的司法规律为诉求,来助推法治的文明与进步。当然,对照现实坐标,我们也不必讳言,前两个“改革纲要”所提出的某些改革任务,在遭遇现实和制度阻力后,未能不折不扣地完成。

  但这些改革中不尽人意之处,也让我们能更好地对症下药,为今后的改革找准着力点。亦即,改革出现暂时未能克服的问题并不可怕,只要我们笃信司法的公正与独立,改革就不会走回头路。

  比如在“三五纲要”中,“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制定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都是在确认既往改革成果之后,继续深化改革的务实之举。

  除此之外,“干预法院独立办案将被追责”更引人瞩目,因为这不啻点中了某些司法不公现象的“死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已成共识,“目前已经立项,我们正在开始调研和收集资料,今年下半年应该会有一个初步的方案。”

  虽然是追究行政责任还是党纪责任,追究的程序如何等操作细节,现在还不甚明晰,但这依然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司法的更加独立与公正,在可期的将来,会变得触手可及。

  当然,现实语境下,公众也不会对此盲目乐观,毕竟要达致近乎理想状态的司法独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虽然理论上,行政、检察与审判三权站位应该是平行的,但一直以来,行政权却似乎长期具有一种超越审判权、检察权的优势。而如果司法权不能彻底摆脱行政权的干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就遥不可及。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威受损的情况或许还很严重。如某些民众的“信访不信法”导致的“司法信访化”倾向,就是一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使得置身法治社会的人们,依然有着古朴的“清官”情结。

  直接后果是,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普遍的对法律、法院的不信任心理,不少人俨然将领导批示当成获得“司法救济”的主要途径。这难免使司法应有的权威性、中立性遭受严重挑战。等领导批示的思维,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怪胎,而这种思维还会培养某些执政者的批示习惯。这种习惯,反过来又将司法独立逼入更为尴尬的处境———正如专家所忧虑的“非法干预的认定存在难度,有些地方领导过问案件很难取证。”

  除了部分民众“清官思维”下的信访行为,以及行政官员“为民做主”的批示冲动会对司法独立构成戕害外,司法领域本身的行政化色彩,亦不容忽视。比如,有某些“从政欲”很强的司法执业者,可能有意无意中就将行政序列中“服从领导权威”那一套带到司法实践中。这就让对“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认定,变得更复杂而模糊了。

  由此可见,司法改革绝非一条坦途,但我们也不能心存畏惧。因为我们坚信,只要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修正和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终能收获一个法治文明框架下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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