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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忠:创业板利剑出鞘之后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07:46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刘晓忠

  十年砥砺,抑或十年怀胎;经历了无数次乌龙阵,犹抱琵琶的创业板终于绽露出一丝笑脸。

  3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也是3月的最后一天,证监会在凌晨时分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创业板自1998年深交所向证监会正式呈送《深交所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并得到证监会明确提出以来,创业板就踏入了一条风雨飘摇的泥泞之路,一走就是十年。

  如今《办法》的出台使得对创业板翘首以待十年之久的人们更体现出“热血澎湃”般的冲动。然而,使人捉摸不透的是,《办法》为何选择在3月31日凌晨夜阑人静的时分,而非官方一直惯用的收市后?这不禁让人想起2008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人们也是非常激动,但创业板这只被认为煮熟了的鸭子终于与2008年无缘。

  毋庸置疑,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扩散,中国经济金融市场越发为不确定性所笼罩,市场参与者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对风险的厌恶情绪;人们对风险的厌恶程度,客观上与创业板要求参与者相对较高的风险偏好显得有些“不容”。同样令人担忧的是,对于习惯逢新必炒的国内投资者来讲,非理性的投资心态会不会在创业板上再次疯狂呢?

  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日前发布的《办法》就创业板发行条件看,坚持了从严的基调。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需要满足两个标准的任何一套:要么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要么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与2004年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形成有效区分的突出特征是规模——中小企业板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至于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遴选的其他区别,客观地讲,在识辨定位上缺乏可操作性。

  不可否认,监管部门为创业板设置了一套比美国纳斯达克等更为严格的上市资格,有利于降低投资创业板的风险烈度,从而有利于降低创业板的波动率。这对于目前风险管控能力相对有限的国内投资者来讲,无疑提供了一项制度性的风险防火墙。

  同时,《办法》也进行了必要的修缮。为强化风险控制,避免投资者过度炒作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通过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增加了一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创业板市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且专业知识壁垒较高等特征,因此,对于创业板的投资者来讲,不仅要求投资者具备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的风险偏好,而且还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若不严格设立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创业板市场很难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厘定风险价格等效果。而事实上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厘定风险价格是创业板市场最关键的功能,否则通过创业板市场促进中国自主创新技术的科技发展战略将出现明显的偏位。

  总之,从《办法》的内容看,很多条款仍然是粗线条勾勒和原则性规定,还缺乏确定的定量定性的、更富操作性的细则和标准。因此,如果《办法》预示着创业板利剑即将出鞘的话,那么缺乏更具体配套措施保驾护航,则意味着舞剑之人实在还需要防备被伤到。怎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作者为第一财经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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