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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方业:住宅土地应无偿自动续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14:53  观察与思考

  住宅土地应无偿自动续期

  ■甘肃兰州  瞿方业

  这一法律如果最终生效,必然给社会未来埋下不安定因素。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总计49条新增法条赫然在列。49条新规当中,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3月22日《羊城晚报》)

  住宅70年大限很久以来就被称为悬在中国人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有了这个限制,国内房产永远是有限产权,而不具有真正的所有权,房地产所代表的财富,如同建立在沙丘之上,难以持久。

  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的规定来自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过事实上,国内许多房地产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仅为50年。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规定于2007年被《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取代。《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自从《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人们寄希望于《物权法》实施细则能将住宅土地所用权问题一劳永逸地解决,即让住宅土地使权“无偿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制订,这一希望则一直悬着。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内部起草《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这给了大众以极大希望,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现,让大众再次失望。

  住宅对大众来讲不仅体现为最重要的财产权,还是基本人权的体现。没有恒久而固定的住宅,其他权利如尊严、财富等将没有赖以载覆的根基,难以得到保障。当下人们所拥有的住宅,除了部分是从祖辈父辈继承得来,更多是千辛万苦流汗劳动积累所得,许多人甚至要当几十年房奴、数十年如一日地还按接贷款才有这么一所宅子,许多住房是倾全家之力数十年拼搏得来。如果土地期限到期,房屋产权却因为土地费用问题而不确定,还有再交费用,这样的法律当然不合理,这样规定必然让人们的财富变得不确定,变得缩水,许多人可能因此再次致贫,再次成为房奴。许多国家的国民都可以将房产作为财富传之后人,一代甚至数代,这些人会心安理得地生活在数百年前祖先居住的屋子里,而没有土地续费之类的困扰,而土地为全体国民所有的国家,难道还享受不到这一点?这一法律如果最终生效,必然给社会未来埋下不安定因素。而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无非体现一些法律制订者的私利化倾向和短视。说白了,有偿收取住宅土地续费,是另一种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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