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失误比追责更重要
□文/吴睿鸫
“四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成为今年“两会”热点之一,其资金与项目的监督也备受关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应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
在刺激经济与扩大内需的集结号紧急吹响之后,全国各地已呈现新一轮投资狂潮。如何让“四万亿”中的一分一厘都用在刀刃上?
尽管民盟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机制很有必要尽快架构,但笔者觉得,这项制度执行起来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一是,依据现有投资体制,一旦出现政府投资失误,责任主体认定会很困难;二是,由于目前责任追究制度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来实施,这势必造成行政官员自身权力越大越难追究。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后惩罚机制,不但在我国不好破解,就连国外也没有十分奏效的办法。譬如,英国的法律不仅要求对官员严厉问责,还一度要求官员赔偿。但是,2002年,英国宣布取消了这样的法律。这里面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赔不起,另外一个就是法律程序繁复,导致了很高的问责成本。
基于此,与其费尽心血去探讨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机制,倒不如在预防政府投资失误上,多用心思,下足功夫。
至于如何预防政府投资失误,笔者觉得,就目前而言,至少要做到三点: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与此同时,制定系列配套政策。要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尤其对营利性公共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公众听证制度。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投资项目必须要经各级人大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