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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亮:习水性侵案定性为嫖幼岂是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9日07:35  重庆时报

  作者:李晓亮

  备受瞩目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因旁听人数众多现场一度失控。遵义市委要求从严从重处罚,律师认为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最高判15年,以“奸淫幼女罪”起诉则最高可判死刑。(4月8日《法制晚报》)

  在“习水性侵幼女案”中,有至少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面对这样一起人伦悲剧,即使用“丧尽天良”、“令人发指”来形容涉案人员,都不嫌过分。

  习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说:“我们都是为人之父,如果我们的女儿被别人这么搞,我们的感受会怎么样?”这样惨烈的设问,恐怕为人父母者,连想都不敢想——似乎仅假设出这么一个恐怖问题,都是一种罪过。

  所以我们理解,为何说此案性质之恶劣“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我们也体谅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作出“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指示时的心情。但恐怕这只是他一时的激愤之言,未必能兑现于案件审判之中。现实语境中,习水案会否遭遇莫名的司法尴尬和“正义尴尬”,公众并不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不光是指领导的办案指示所折射的司法程序尴尬。因为相较而言,在一般民众心里,这种尴尬基本可忽略不计。不能怪罪民众不讲程序正义,否则就如责备饥民“不食肉糜”一样荒谬。假如苛责于此,习水案或许就不会闯入我们视野。因为此案的进展,正源于更高一级领导批示的结果。不知这算不算对司法的无情嘲弄。所以,在司法不公、权大于法导致的实质正义迟迟不至的情势下,民众会根据经验,两害相衡取其轻——领导批示若能带来实质正义,人们同样如获至宝。

  公众真正担心的是,此案的审理遭遇实质正义的尴尬,而这种担心并不多余。因为“习水性侵案”现被定性为“嫖幼案”,并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甚至从当地检察院某检察长的谈话中都能听出,涉案者其实构成强奸罪,一经核实且情节严重,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但若以嫖幼罪定性,而且不能由中级法院审理,那最高刑只有十几年有期徒刑。如此一来,即使在“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的批示下,若习水案仍以嫖宿罪定性,本就有放纵犯罪之嫌,最终量刑又能严到哪去?

  如果视线不局限于此案,还能发现这起偶然案件,在当地权力失序格局下其实暗含必然性。据胁迫卖淫的袁莉供述可知,此次涉案的干部算是她“开旅社”时就结识了的“资深嫖客”中的几个“倒霉蛋”。依照经验,不难想象“嫖幼”或许只是他们“业余嗜好”之一。若顺藤而上深入调查,当地权力失序、利益勾连格局下腐败奢靡的非法乱象,或远不止于此。正是这样的格局,导致受害者不但有冤难申,还得避走他乡。直至手捧省里“尚方宝剑”的“密探”驾到,案情才得以大白于天下。

  这样的权力失序让民主与法治深度蒙羞,还容易造成人们的情感断裂,致使底层沦陷。受害者不仅是本案中无辜的女孩及其家人,若民主氛围、法制尊严遭受严重污损,那么生活于此的每一个无权无势的公民,都会沦为潜在的被权力强暴和凌辱的对象,即使遭到无妄之灾,也申诉无门。这光想起来都让人不寒而栗。现在我们只希望“习水性侵幼女案”的审判,最终能以司法正义完成救赎,为我们重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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