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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习水案谨防道德亢奋屏蔽法治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0日07:45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傅达林

  在中国官员的道德谱系中,“作风”向来都是重要的指标之一。贵州习水官员性侵幼女案一经披露,就捅到了民众道德评判的“马蜂窝”,一场道德的审判早于司法审判之前拉开序幕。

  从行政伦理的建构上看,对官员的道德从严要求甚至苛刻一些都无可厚非;但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过于引入道德评判则不一定是好事,因为民众亢奋的道德极容易伤害到现代司法的独立,进而屏蔽掉法治的理性。这样说可能显得有些“不合民意”,但从目前反应看,笔者不得不提出上述担忧。

  在庭审中,检方以“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提起公诉而引发争议。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解释是因为嫖宿幼女罪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更高。但人们发现,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强奸罪的最高刑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

  民间舆论因此如同抓住了“把柄”一般对控方“选择罪名”的动机提出怀疑,甚至推定检方“有意包庇”。这种舆论的背后,其实暗含着强大的道德评判。因为在民众的潜意识里,涉案官员“丧尽天良”理当严惩,而检察院选择最高刑较低的罪名起诉,显然背离了民众的道德感情。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原本就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区分的两个罪名。强奸罪客观上强调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卖淫的幼女,一般认为,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据此笔者以为,从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分析,本案中检方的定性并不存在多大的合法性错误。

  而本案 “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也成昨日新闻要点,则更加凸显出道德亢奋对法治理性的影响。律师缘何拒绝辩护,而且还是指定的辩护呢?大概也是因为被告人太过“伤天害理”,连担负着“法律援助”的律师都不为“坏人”辩护。然而,在人们为辩护律师的“正义感”和道德品质鼓掌的同时,笔者却感到法治理性缺失的遗憾。在法治社会里,即便罪孽深重的人,也应当享有辩护和法律援助的权利。律师的拒绝,表面上成就了个人道德上的高洁,可对法治建设而言,无异于告诫民众:坏人就不应当享有辩护的权利。在自由多元的社会里,笔者尊重律师的个人选择,但其行为的背后,不正折射出遭受道德亢奋的影响吗?律师拒绝为“坏人”辩护,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是好律师,这样的认识背负了多少道德压力?

  理性乃法治的灵魂。我们之所以选择法治而不依赖道德之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道德具有“从众效应”的非理性,而法治则能设防人的道德感情的“多变”,为人类谋求永远合乎理性的生活秩序。由此,习水案的审判会不会再度陷入“道德公审”和“舆论审判”的漩涡,这是我们颇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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