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北人
4月8日上午,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他们表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为没有或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指定辩护人,这是给被告以公正、给法律以公信的法定行为,无论指定到哪个律师事务所和辩护律师,都不必担心因此而受责于公众,故而受指定单位与个人大可不必“爱憎分明”拒绝辩护。“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不该出自“为法律打工”的律师之口,这甚至应是律师行业的一个禁忌。然而,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的辩护律师一齐缺席了,他们公开表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还得到了很多网友的力挺,这种群体性现象显然不能用他们理性不够或被告罪恶极大来解释,而应从原告———习水县检察院的公诉中找原因:罪行定性的公然偏袒,让指定律师不能、不会、不愿辩护!
发生在习水县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从一开始就被该县检察院定为嫖宿幼女案,并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以致各类媒体一直沿用这一说法。其实,这是一个明显带有开脱嫌疑的罪行指控和定性。法律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该案中被侵害对象均为中小学生,她们受到刘某、袁某等人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故而罪行定性是错误的。
令人震惊的是,在该案新闻通气会现场,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该县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这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其实这是公然的忽悠:《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位陈检察长所谓的“严厉打击”,恰恰聪明反被聪明误,暴露了指控错误是检方的“明知故犯”。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查问该案中是否存在“保护伞”,笔者以为这就是一个需要彻查的重要疑点。
将强奸幼女罪指为嫖宿幼女罪,检方的这一避重就轻的公诉,难坏了被指定的辩护律师:仅这一畸轻的错误定罪,他们还要努力予以否定或轻判,谁有这样的能力?依法辩护公众能够理性接受,公然指鹿为马充当保护伞,严重践踏社会公平和正义,谁有这样的胆气?习水县检察院公然偏袒的罪行指控,已经为被告作了最有力、最无耻的辩护,被指定律师有且只有一条路可走:甘拜下风,以“不愿”相托,缺席审判了之。参透这一层原委,搞清这一层关系,相信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做了: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向习水县检察院提起问责,向上级司法部门提请调查、重诉、再审此案。
此外,恳请媒体不要再称“习水嫖宿幼女案”,改称“习水强奸幼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