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林
虽然报道已过去多日,但舆论对发生在辽宁省本溪的“刺死暴力拆迁者案”争论的热度一点也未减退。张剑持刀杀死闯入其家中的暴力拆迁者,笔者撰文称这是以暴制暴而非正当防卫,并认为法律不会鼓励非理性。童大焕先生在《珠江晚报》撰文反驳,称“面对暴力拆迁侵害请勿奢谈理性”,并认为我自造法条捏造了“理性正当防卫”的概念,言下之意是说正当防卫可以非理性。大焕的观点缺乏对基本法理常识的尊重。
大焕首先反驳我“正当防卫不鼓励以暴制暴”的观点,并举了我国明汉两代及美国的法律来支撑他的观点。可问题是,张剑并非身在汉明时代,也不是在美国杀人,而是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法律管辖内杀了人,应依据这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断——评论界有一种思维特别滑稽,分析中国的案件时,经常引用一些外国的法条或历史上的法条理直气壮地说应该如何如何判决。他们忘记了各国的法律是不同的,我们是在探讨中国问题,而不是美国问题,法治精神的本质在于依本国法而治,而不是依别国法。请不要依据自己对理想化法律的想像对现实案件作出判决,也不要拿可随意阐释的法律精神来蒙混。
大焕说: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所有191个字,只字没有出现“理性”或“非理性”字样——其实,我并没有创造“理性正当防卫”这个词,我只是说“正当防卫”也要讲“理性”。有关正当防卫的法条上确实没有提“理性”的要求,可理性难道不是任何一部法律不证自明、理所当然的要求吗?自然法中包含着理性的本体承诺:立法者必须秉持理性,立法时必须预设法律调整的对象都是理性的人,立法意图应当是理性的,立法内容应能体现人类那高贵的理性。正因为此,理性贯穿于“正当防卫”每一个要求中。
正当防卫的成立有许多前提条件,这些要件显然都是在提醒人在防卫时必须理性,必须理性地判断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别事后报复),理性地使自己的防卫限制在“权利免受侵害”(别超越了这种约束),理性地将反抗指向“不法侵害人”(别误伤旁人)。最重要的一个要件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难道不就是要你理性地掌握防卫的度吗?对“必要限度”的把握难道不正是理性吗?失去理智作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就是非理性。从当时具体情境衡量,张剑杀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
大焕兄最后说:法律从来只能介入心灵上的精神疾病领域,可以通过科学的疾病学分析与鉴定,对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却不能对人的思想、行为进行“理性”与“非理性”鉴定——这也是抬杠之语。法律中虽无直接的“理性”规定,但理性无处不在,每一个法条中都包含着理性的律令和浸染着理性的精神。一种行为是否理性,公正的旁观者是能根据内心的道德法则去作出准确判断和衡量的,真正用理性的尺度去衡量张剑的行为,是能作出理性而非情绪化之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