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树浓
继“王帅案”之后,同样是因为发帖揭露违法征地而却被治以重罪的“吴保全诽谤案”,在媒体的穷追猛打之下出现了转机。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21日介绍,鄂尔多斯市中院院长已对“吴保全诽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4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媒体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让我感到欣慰,同时也感到悲哀,当媒体监督成为司法天平上维护法律公正最重要的砝码,成为公民追求正义唯一的“救命稻草”,对于一个崇仰法治的社会而言不是一个好信号。媒体干涉司法独立背后的一个无奈现实是——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惯例,长官意志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公正之上。一桩桩“民与官斗”的维权失败案例,一个个法律信仰偏执者的凄凉境遇让维权者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媒体上。因此,无论是之前的“彭水诗案”、“阜阳举报人蹊跷死亡案”、“西丰拘传记者案”,还是最近的“王帅贴案”、“吴保全诽谤案”,与其说是媒体与已经沦为“提线木偶”的司法机关斗法,还不如说是舆论力量能否驯服“木偶”背后的“长官意志”。
“吴保全诽谤案”似乎已经峰回路转,但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解释来看,吴保全能否免去两年的牢狱之灾,仍然扑朔迷离。鄂尔多斯市中院有关领导介绍,原审法院认定吴保全诽谤罪并非指他“诽谤政府”,而是指诽谤自然人。吴保全是因为在网上发帖和鼓动村民上访有个人图利行为而被警方抓捕,检察院以诽谤罪起诉。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吴保全有期徒刑一年。吴保全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中,因吴保全无悔罪表现,反而有串联村民上访行为,又加刑一年。
我没学过法律,但仍能感受到法院领导的解释缺乏法律常识。第一,“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组织团体机构,必须是“自然人”,并以自诉为原则。既然吴保全的罪由并非像媒体报道的“诽谤政府”,那他诽谤的“自然人”是谁?为什么不是“自然人”的自诉,而是检察院的“公诉”?为什么从“公诉”书到“判决书”都没出现受侵害者的名字?该案涉及的是公共管理,不存在个人隐私,没理由不公开受害人名字。第二,个人图利行为能成为抓捕的理由吗?不犯法的图利也犯法,谁也可成为逮捕的对象。第三,吴保全就是认为自己无罪才上诉,因无悔罪表现,而加刑这是什么理由?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四,村民上访也有罪?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作为法律工作者,当地法院领导竟说出如此没常识的话。我相信这并不是出于“无知”,也不是出于“无畏”。事实上,从吴保全被抓到被判刑两年,当地公检法部门所充当的都是打酱油的“提线木偶”的角色。该市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这也许是当地公检法部门对待此案的一种普遍心态。
如今在媒体的监督下,“吴保全诽谤案”获得了拨乱反正的机会,但从当地法院部门的态度看,潜藏在其背后“长官意志”仍未褪尽,媒体舆论驯服“长官意志”的努力仍须继续。吴保全诽谤的那个“自然人”是谁?又是什么样的“自然人”,凭借着自己的权力,操控公检法这些本应充当公民保护神的机构,假借“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名,“生杀予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在权力干涉司法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的背景下,依靠舆论监督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