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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解决同命不同价步子应迈得更大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9日07:56   珠江晚报

  作者:潘多拉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近日出台,该标准沿袭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惯例。但广州市交警部门表示,无论受害人户口在哪里,在广州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按广州的标准计算赔偿;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只要其在广州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工作,能提交相关证明,就可按照广州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见昨日《广州日报》)

  广州市在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上迈出了具有突破意义的步伐,这一举措是值得肯定的。

  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人的生命,而是人的劳动力,不同人的劳动力在价格上存在差别,对不同价格的劳动力的赔偿也应当有所区别,所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实际上是指两者“不同劳动力不同价”。这种辩解为了证明“不同价”之合理,不惜用“劳动力”的概念偷换“生命”的概念,然而,人最本质的东西是先天的生命,而不是后天的劳动力,一个活生生的人死了,死亡的首先是他的生命,而不是他的劳动力,顾名思义,死亡赔偿金自然是对生命的赔偿,岂能只是对劳动力的赔偿?

  同样是中国人,劳动力的价格存在差别,但生命的价格不应存在差别。虽然“同命不同价”一定意义上符合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国情,但与我们追求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目标是明显背离的。假设一个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获赔20万元,这个数额谁也不能责怪其高,而如果一个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也获赔20万元,难道我们就忍心说这笔钱超过了其受到的损害,有令其家人“一夜暴富”之嫌?

  近日提交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这条规定获得通过,就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从广州、河南、重庆等地的“有限突破”,到广西的一步到位“全面突破”,说明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步伐完全可以迈得大些、再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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