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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昆:刑讯逼供的辞典里饱含多少冤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10:01  中国江西网

  作者:刘义昆

  刑讯逼供致死事件继续曝光:2007年9月5日下午,湖南永州市新田县水窝塘村村民秦三仔与陈义勇在新田县城郊被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抓获,罪名是“涉嫌飞车抢夺”。在随后20个小时内,秦三仔先是被吊打三次,再被右手拷在铁架床上铺栏杆,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公安局。施暴者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且至今仍在当警察。(6月9日《东南快报》)

  这一新闻被媒体以《“蹲马步”12小时嫌疑人死在公安局》为题报道后,引来网友热议。“蹲马步”一词随即被与“俯卧撑”、“躲猫猫”、“做梦梦”、“吃饭饭”这些网络“雷词”相提并论。可以想见的是,随着网络“雷词”的不断增多,“蹲马步”一词很难掀起与“俯卧撑”、“躲猫猫”类似的舆论高潮。

  这些年,刑讯逼供事件不断被曝光,刑讯逼供致死事件也一再出现。去年5月,发生在陕西略阳县的一起刑讯逼供致死事件曾被广泛关注:略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3民警刑讯逼供罪名成立,但又称刑讯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虽然公众与媒体不断质疑,但整整一年过去,这一事件却仍无下文。看到类似的新闻,难免让人麻木。

  之所以把这两件事情放在一起说,是因为两起刑讯逼供事件都“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都被“免予刑事处罚”。两起事件的处理结果同样让人难以接受。《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其中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232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即便两起事件中的被告人即便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法院既然已认定刑讯逼供罪成立,也应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刑讯逼供的刑责追究,法院似乎没有标准。今年2月11日,黑龙江省庆安县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4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4刑警刑讯逼供分别获刑3至11年。(2009年2月12日《南方日报》)与新田县的刑讯逼供案件一样,庆安县公安局4刑警同样也是为了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持续体罚”,最后致其死亡。三起类似的刑讯逼供案,处理结果竟然如此之大,不免令人唏嘘感叹。为了死者家属“不得反悔,不得滋事”,新田县公安局一次性补偿了39万元,略阳县公安局则一次性补偿了23万元,联系到涉案民警的“免予刑事处罚”,两起刑事案件分明就是“私了”。

  媒体报道说,庆安县公安局4刑警刑讯逼供案之所以最后得到较为公正的审判,是因为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赵德贵的走马上任。有趣的是,因为对赵德贵组织查办4刑警刑讯逼供案不满,庆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广富竟“雇凶报复”。5月15日,兰西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9年5月16日《广州日报》)这难免让人怀疑,在新田县刑讯逼供案和略阳县刑讯逼供案中,两地公检法三部门是否会为了“不伤和气”,而“联手”将被判刑讯逼供罪的警察从轻处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中国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然而,如果对已经判处刑讯逼供罪的民警也免予刑事处罚,即便监控与防范措施再完备,刑讯逼供事件恐怕也难以得到真正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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