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国栋
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团伙强迫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强暴并勒死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王某,拍照后试图勒索夏某1000万元。最后该团伙8人被捕,而夏某未被纳入嫌犯范围查处。(7月22日新京报)
身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在遭遇歹徒时不是积极反抗,反而在歹徒的胁迫下实施了强奸、杀人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这本身就应该受到谴责。虽然按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的说法,夏某也是受害人,而且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如果他不勒王,疑犯就要勒死他。但这显然不是警方不追究夏某刑事责任的理由。
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被胁迫参加犯罪者毕竟也犯了罪,而且强奸、杀人都是重罪,即使依法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公安局不应该越俎代庖。只要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确实有犯罪行为,就应该按正常的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办理。退一步说,即便公安局认为夏某是胁从犯,可以不起诉,但这一决定也应该由检察院来作出,公安局无权擅自将夏某排除在犯罪嫌疑人名单外。
新华区公安分局为何会对夏某法外开恩,恐怕原因是多方面的。夏某所在单位是新华区检察院,这样的身份难免引起猜疑。此外,夏某的家庭背景恐怕也不简单。这从歹徒胁迫夏某强奸杀人后再向其勒索1000万元的犯罪过程就看得出来。普通家庭恐怕不会让他们这样“狮子大开口”。
不可否认,夏某在此案中也是受害人,但他同时也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夏某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对其免予受到法律追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当地警方和检方应该有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