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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琼:判处死刑能否终结醉车杀人

  作者:徐琼

  疯狂别克车连撞5车撞死4人,时隔半年,血痕未散。昨天成都中院对“12·14”特大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孙伟铭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危害公共安全罪”用于恶性交通肇事案,成都并非首例。但因为交通肇事而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顶格处以极刑,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实属空前。

  在社会各界的呼号之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交通肇事案审理的司法实践,看起来是对民愤的适时回应。今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就在前几天,7月16日晚,河南郑州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原科长酒后驾车连撞11人致2死4重伤,亦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在醉车横行因而杀机四伏的马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否设定为防火墙将“杀手”隔离,为守法公众保驾护航?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死刑,但“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相比,在过失前提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量刑并无悬殊而且弹性颇大。雷声大可能雨点小,罪名重刑罚可能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利器,还不能完成对恶性交通肇事犯罪的狙击。

  正因如此,以死刑之罚,惩戒不恕之罪,成都的判例才显得如此惊人,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世道人心,也必然引发法律界的争议和当事人的反弹。人们至少有理由相信,酒后驾车致1死5伤的悍马车司机蒋佳君,同样酒后驾车连撞9人致5死4伤的南京包工头张明宝,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法律以儆效尤的决心可嘉,但难以让人乐见其成。因严刑峻法从来只能威慑不能杜绝犯罪,简单地剥夺罪犯的生命更不足以教人敬畏生命。比如交通肇事者孙伟铭,长期无证驾车、半年内违章10次,其危机早就初露端倪。直到“12·14”这个黑色星期天,酒醉驾车、追尾并逃逸、100%超速、连撞4车竟无刹车痕迹———惊天大祸不过是悲剧高潮,践踏规则、漠视生命,才是剧情基调。如果这个社会总有人以凌驾于社会规则为荣,以不负责任逃脱约束自喜,如果这个社会的宴请文化及劝酒恶习不改,孙伟铭的悲剧绝不是最后一幕。

  曾经看过一段国外交通安全教育广告片,一幕幕死亡的画面令人窒息:草地上天真的孩童,球场边热恋的情侣,快乐出游的一家人,逐一在车祸中死去。这不是惊悚片,而是把真实的美好撕毁给人看。当车祸猛于虎,不断地面对并展示悲剧,是最好的生命教育,而刑罚只是国民教育的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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