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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从市管县到省管县制度变迁正当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6日07:59  东方早报

  作者:李磊                           

  近日,傅蔚冈先生撰文《从“市管县”到“省管县”的历史吊诡》(7月16日《东方早报》),认为现有的省管县改革并非制度创新,只是对历史的回归而已。指责“绝大多数的观察家”在看到强县扩权时,没有理顺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往往将作为经济发展结果的强县扩权视为是经济发展的诱因,殊不知经济发展之后才会有强县扩权的要求。

  笔者向来坚持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可能已经达到了瓶颈,必须要在行政体制、政治体制方面动刀。所以,类似省管县层面上的行政体制改革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功效,在笔者眼里,就比较正面了。 

  傅先生从1958年开始的市管县一直梳理到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从既有的文件、条文中理出了一条当代中国行政层级流变的路线图。从而,以相当扎实的史料支撑起来的论点,貌似能轻而易举地让我们这些大多数们沉默起来。对此笔者想补充一种看法。

  从史料的挖掘来研究制度变迁与社会绩效之间关系最出色的学者或许是诺斯。虽然诺斯也认为,经济利益结构也会对政治结构产生影响,因而他提出,“规则是来源于自利选择的”。但他更加强调,政治规则决定经济规则:“或者换句话说,产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契约一般是由政治决策过程所界定并实施的。” 

  在回答同样的制度在不同国家、社会、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往往具有不同的功效时,诺斯明确称,这其中的奥妙之处正在于,国家是否限制进入和排斥竞争者。因为一旦国家刻意去阻止经济主体自由竞争,必然会增加社会的交易费用,不利于经济的总体发展。显然,从市管县向省管县的转变,正好暗合此种制度变迁。

  我注意到傅先生在行文中反复提到“强县扩权”这个词汇。显然,傅先生没有留意到政府的最新改革动向。比如去年年末,《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中,就已经明确用“扩权强县”代替了“强县扩权”,今年以来,浙江各地更是全面进行了“扩权强县”改革。

  虽然两者区别不大,都是针对现实中的五级政府结构所采取的减少政府层级、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行为。但与“强县扩权”的内在驱动力不同,“扩权强县”往往是上级政府基于推动本地县域经济的思路而主动采取的对县一级政府的放权行为,是一种自上而下且相对缺乏基层与民间内在动力的分权行为。更为直白地说,“强县扩权”是那些经济原本就比较好的县的马太效应,“扩权强县”则是政府为了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的强制措施,而非傅先生所认为的,仅因县域经济发展,上级政府去亦步亦趋地配合。

  诺斯晚年时非常推崇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但是他依旧认为我们为了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去进行法律、制度改革,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即使我们完全赞同哈耶克在与社会主义计划者辩论中已经大获全胜的论证,即价格体系相对于其他可选择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但是,哈耶克并没有认识到,我们别无选择,而只能从事社会工程。” 

  说到这里,笔者有必要直接亮出个人观点:傅先生为了争论经济发展与行政层级改革之间到底有怎样的逻辑先后可谓煞费苦心,但现实意义却微乎其微;傅先生对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制度变迁,提升社会绩效的积极意义,多少有些认识不足。(作者系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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