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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明:减刑门能否揭开监狱减刑的黑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10:27  中国江西网

  作者:叶建明

  倍受舆论关注的河南一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近日又有了新的发现。据《新京报》7月27日报道,绑架并强迫检察院员工夏某侵害被绑女子的河南平顶山犯罪团伙中,涉案的8名疑犯中有6人此前被判重刑,在同一监狱服刑时分获2至6次减刑,其中一名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经过6次减刑15年后出狱。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一个服刑犯,如果确实是痛改前非,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甚至立功受奖。监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无可厚非,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监狱设立减刑制度是为了避免刑罚过剩,稳定管理秩序,促进犯罪自新,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监狱给犯人减刑是有严格程序的。先要对受刑的人进行考察、再提出减刑建议书、最后依法裁量减刑。不过,就是犯人减刑的条件成立,监狱在减刑的幅度,减刑的间隔也有严格的限制。比如,不能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等等。

  减刑的原则是慎之又慎,严格的减刑程序和严格的减刑限制是为了避免滥用减刑。而滥用减刑的后果无异于“放虎归山”。在河南平顶山这个8名犯罪团伙中,有6人有前科,均被被判重刑。然而,让日匪夷所思的是,这6人在河南洛阳豫西监狱服刑时都被多次减刑,其中一名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经过6次减刑15年后出狱。这就让人产生疑问,这6人在豫西监狱里究竟有什么表现使其获得多次减刑机会?而那名重刑犯又究竟立了什么惊天巨功获得多达6次的减刑机会?

  如果曾经关押这6名犯人的河南洛阳豫西监狱拿不出让人信服的减刑依据,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质疑,在这种频繁减刑、滥用减刑的背后会不会藏有某种猫腻呢?会不会存在犯人和监狱管理人员的利益交易?如果有,这次“减刑门”会不会又象“躲猫猫”一样揭开监狱黑暗的另一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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