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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渔:铁路改革纠正司法权的企业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09:48   珠江晚报

  作者:张若渔

  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该消息还透露出,此次转制的似乎不仅仅是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都列入了转制范围。(见7月28日《成都商报》)

  按照政治学常识,司法主权不可分割,可我们的“铁老大”却长期以来,在国家司法体系之外,享有着部门的司法主权。

  无论多么强调铁路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但它毕竟是一个企业组织,其本身拥有几乎全套的执法权和司法权,是经不起任何法理推敲的。既是公权力,就必须交由国家公务人员执行,总不能交给铁路部门的“特殊职工”去执行。

  若干年来,关于铁路警察的身份问题,以及是否具备执法权的问题,一直扰攘不休;铁路法院的合法性,以及审判的公正性,亦长期备受诟病。可以说,铁路公检法系统的转制改革,已是如箭在弦不得不发。

  转制不是废黜,而是要通过理顺体制,让铁路公检法部门的面目由晦涩变得清晰起来。令其所拥有的执法权和司法权,从部门私权走向国家公权。归结为一点,就是要让一切变得名正言顺,成为它应该是的东西,坐上它应该坐的位置。

  转制改革自“身份”始。铁路公检法人员获得公务员身份,应该说是理顺铁路司法系统的一根线头。也只有公务员身份的而非“职工”身份的铁路公检法人员,他们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才有可能赢得合法性和公信力。

  国家的司法主权不可分割。在宪法的框架之下,不容任何司法割据的存在。企业办公检法,是旧时代的遗产,于今更是盘根错节、积重难返,但既强调“依法治国”,纵然历史包袱再沉重,铁路部门的司法特权亦应一举摒除。

  须知,牵强附会的曲解法律,去迎合铁路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只会让整个法律系统陷于频频失态的境地。而对于铁路公检法人员也未必有利,若没有基于法律的承认,无论如何他们都摘不下“企业保安”和“企业判官”的帽子。另外,他们的待遇、升迁、以及职业荣誉等等,也很难得到法律保障。所以,此次转制,对于国家司法和铁路公检法人员,可视为双赢。

  除了铁路公检法,我们更应看到,在我国还有海事、机场、林业、农场、兵团等等企业、行业和组织的公检法系统,都面临转制的司法情境。我们不可能在朝夕之间,摒弃所有的司法割据,但在未来渐进而步步为营地割除痹症,从整体上和根本上纠正司法权的企业化和行业化,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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