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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亮:流动商贩合法化不是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07:36  新京报

  作者:东方亮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有关负责人表示,把《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误读。(7月29日《新京报》)笔者认为,“流动商贩合法化”不是媒体对《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误读。

  《条例》第9-11条都对流动商贩进行了规定,但最明确的是第10条,即“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据此,流动商贩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商业经营。虽然《条例》规定的“有权指定经营区域”的行政主体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是《条例》已经为流动经营合法化消除了主体资格方面的障碍。

  当然,如果具有营业执照的流动商贩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其他强制性法律,那么其流动经营也是违法的,也要面临有权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条例》为“流动商贩”释放了“合法化”的“喘息空间”。

  或许,这位负责人并没有理解《条例》使“游商合法化”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城管执法队员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猫鼠追逐”广为诟病。客观来讲,除了城管执法自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城市管理理念、立法等方面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理念上,我国的城市管理似乎掉进了“现代化的陷阱”。现代化的城市绝对不是消灭了简单商品经济的城市,城市生活缺少不了“流动商贩”的润滑,市场经济也并不意味着只有在高楼里面的商品交易才是最符合城市标准的,马路边的商品交易很可能是最贴近广大市民根本利益的。“打起鼓来,敲起锣,推着小车来送货……”,广为传唱的《新货郎》似乎在告诉城市管理者,流动经营作为一种传统的商业形式,在我国失业和半失业人口巨大、城镇化速度日益加剧的今天,仍然有十分广阔的存在空间。

  因此,对待流动商贩,必须像大禹治水一样,变“堵”为“疏”,甚至要变“管”为“扶”,以服务型政府的姿态为人民服务。如果非要谈谈国外城市管理经验的话,我们可以在美国城市的街头看到卖饮料的流动车,这些饮料车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

  在立法上,由于受到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工作普遍存在“立法回避”问题,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所有的立法难题都交给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游动商贩的管理问题也是如此。

  可喜的是,引起争议的《条例》却恰恰是立法工作在“流动商贩”管理问题上的一次思想解放。

  □东方亮(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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