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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琼:郑州职防所丑闻是真误诊还是做假证

  作者:徐琼

  丑事广为人知是为丑闻。由于农民张海超悲壮地“开胸验肺”、引入媒体广泛关注,在张海超维权路上重重设障、“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做下的丑事,遂成丑闻。

  忍着对丑闻的疲劳,舆论一如既往地认真探究了“开胸验肺”事件的制度根源,提出取消职业病诊断特权,修改不利于职业病防治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等创见。

  丑闻终于引来当家的整肃门风。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停职、免职和撤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至于各人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分饰、责任区分,却被这份语气匆匆的“判决书”统统省略。迟来的正义已不是正义,何况这样的处理离正义还远。这样的勉强出招,也许可以权作盾牌暂时抵挡一阵,但不是实现正义之矛。一不能抚慰当事人乃至广大民众“发自肺腑的伤与痛”,二不能真正警示涉嫌渎职的后来人。

  对于“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至少有一件事不容回避,在职业病诊断上具有垄断授权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必须自证清白:“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一诊断证明,到底是无心为之的误诊,还是明知故犯的做假证。

  须知正是这轻飘飘的证明重若千钧,压断了张海超寻求救济之路,逼出了“开胸验肺”的自残之举。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只有职业病病人能“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这意味着没有职防所的职业病证明,就没有一切:没有工伤待遇,没有对企业提起索赔的权利,甚至拿不到一粒救命的药丸。

  行政问责不能覆盖法律追究。即使是漏洞百出的“恶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也有迹可循,“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针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设“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想像,公众的合理联想链条完全成形。从郑州市职防所因手续不全拒绝诊病,到张海超长时间的上访求助,再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当地的“明星企业”称号,郑州职防所的作为与不作为都令人生疑,“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有罪推定有待澄清。

  为什么“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是尘肺”,郑州职防所竟然“做出这么低级的误诊”?这样的悬疑待解,“撤销尘肺病诊断资格”显得避重就轻。如果技术水平低下导致误诊可以解释和推脱一切,难保不会有更多“专家”有恃无恐、以专业为武器,做杀人不见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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