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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2亿公共资金委托公司破产暴露监管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2日02: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公共管理资金一再出事,源于机制上的“交通管理式陷阱”,即以后果问责而不以行为的过程问罪。可是,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时再来问罪,一切已经为时晚矣!

  很多事在普通百姓眼里难于登天,但在一些人手里却易如反掌。原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某和中心管理科原科长、总经济师陈某,两人一合计,就“擅自”把用市民的住房维修基金购买的价值2.06亿元的国债,委托给一家证券公司——天一证券做国债回购业务,并分别收受了27万元和9万元的贿款。结果证券公司倒闭,2.06亿元老百姓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大家都知道,住房维修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名义上都是老百姓自己的钱,公积金中心只是个托管机构。但是,维修基金除非住房大修,经层层审批,老百姓是拿不到的;而公积金,如果你没有买房的话,可能要等到退休后才能取现。

  这样一来,落实到权利人头上不算多也不算少的这两笔钱,聚少成多且日积月累,在一些机构那里就成了比银行长期存款还长期的巨额沉淀资金,随时诱惑着具体管理者的逐利冲动。与此类似的,还有社保基金。上海40亿元的社保基金案,相信大家不会也不该轻易遗忘。

  我所关心和担心的是,假如这2.06亿元不灰飞烟灭,这个案子会不会被揭露出来,甚至这个案子会不会成为案子。答案多半是“不会”!

  是的,我们有貌似严格的管理规范,按照1999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维修基金“只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之范围,严禁挪作他用”。换言之,维修基金,要么存银行,要么买国债。 可是,“严禁挪作他用”像个稻草人,如果不出事,难道会以《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论处吗?

  其实,如果严格管理,不要等到出事,只要违规使用资金,除了可以按相应的专门管理办法处罚,多半还可以找到刑事问罪的依据。因为傻瓜都知道,违规使用资金,回报收益个人一分钱也拿不到,主事者甘愿“自担风险”做这样的买卖是不可能的。

  然而,我们的监管总是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从2001年宁波公积金中心开始违规将国债注入天一证券,直到2008年12月15日天一证券宣告破产,七年多时间里,监管流于虚设,管理规定成为摆设。

  报道说,王某和陈某本来有两次回头的机会。第一次是2004年7月,宁波市审计局审计发现管理中心有用维修基金购买的国债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审计局指出,“委托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但王、陈二人以及管理中心当时另一位主任顾某等人对此意见置若罔闻。第二次,建设部下发文件,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自查工作,但他们除了宣布不再续约,并未采取其他行动。

  与其说是王某等人太自信,不如说是花老百姓的钱不心疼。如果是自有资金,在明知收益率明显下降的时候还不撤资,可能吗?指望自查自纠是不可能的,如果自查自纠有效,那么每时每刻都是回头是岸的机会,甚至根本不会有案件的发生。

  公共管理资金一再出事,源于机制上的“交通管理式陷阱”,即以后果问责而不以行为的过程问罪。我国机动车飙车、闯红灯、酒后驾车等往往以事故发生的后果问罪,没发生事故时处罚畸轻,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全球第一。公共基金管理思维与此类似。但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时再来问罪,一切已经为时晚矣,老百姓的血汗钱已经无法追回。 (童大焕,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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